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义务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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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义务教育条例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91214(颁布时间)20100101(实施时间)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义务教育条例(2000年4月22日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2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2009年4月28日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09年11月30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义务教育条例》,业经2009年4月28日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2009年11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一

2、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2009年12月14日第一条 为了发展自治县义务教育事业,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以下简称县)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

3、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第三条 义务教育实行以县人民政府为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的体制。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和调动乡(镇)人民政府发展义务教育的积极性。禁止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第四条 义务教育实行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将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县、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年度目标考核。努力提高办学水平,降低农村初中辍学率,巩固、提高普及义务教育的成果和质量。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动员、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帮助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居民委员会和村(牧)民委员会协助

4、各级人民政府做好义务教育相关工作,依法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第五条 凡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均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偏远山区、牧区,儿童入学年龄可以推迟到7周岁。残疾儿童的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可以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在非户籍所在地寄宿制学校或者异地办班学校入学。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努力提高少数民族适龄女童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办好少数民族女子学校或者女子班。义务教育目标考核应当把少数民族适龄女童入学率、巩固率作为单项考核内容。

5、县人民政府设立少数民族女童教育专项基金,对接受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适龄女童给予特殊补助。特殊补助标准及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规定。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普及义务教育范畴,重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采取措施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到政府举办的特殊教育学校学习,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也可以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对在校的残疾学生,自治县财政每月给予生活费补助,保障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第八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合理安排教学计划,创新教学方法,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保

6、证达到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基本质量要求。普通中、小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规范汉字教学,撒拉族等民族语言可以作为辅助教学手段;藏族聚居地区的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双语”教学。学校应当从小学开设英语课。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县实际,依照国家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优化教育资源,合理配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调整学校布局、配置教育资源、任免调动农村中小学校长时,应当征求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不得把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或在校内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对未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应当组织实施文化知识补偿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

7、。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务农、放牧、经商或者从事其他雇用性劳动;未经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参加大型庆典活动和其他商业性的演出。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传播宗教,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干预义务教育的活动。禁止寺院接收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入寺学经。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教师培训工作,有计划地组织中小学教师开展以现代教育技术为主的技能培训。通过委托培训、离职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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