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中心,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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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中心,奖惩制度  篇一:信息中心管理制度  生产现场计算机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1.计算机设备是由各类生产与管理人员完成岗位工作所使用的现代化管理工具,使用操作人员必须爱护珍惜设备。  2.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计算机设备操作规程,使用、操作好计算机设备,使之安全可靠运行。  3.负责按时按质按量向管理信息系统输入指定的信息及报表,定期接收本部门需要从管理信息系统获得的信息。  4.用于MIS系统运行的各计算机硬件设备由各使用部门负责其防尘、防火、防水、防盗、防数据丢失等工作,禁止恶意破坏计算机设备。计算机硬件设备由以上原因遭到破坏,每次考核100元

2、。  5.用于MIS系统运行的各计算机已安装winXP操作系统,officeXX,Symantec防病毒软件客户端,JAVA客户端软件。各使用部门不得擅自添加、删除程序。防病毒软件应保证投入,不得退出。添加、删除程序每次考核100元。病毒防火墙无故退出每次考核100元。  6.MIS用计算机不得用于其它用途,比如上互联网、玩游戏等,一经发现每次考核200元。  7.MIS用计算机主要用于设备、运行管理,各使用部门不得将重要数据保存在硬盘上,否则丢失后由各使用部门自己负责。  计算机系统及企业信息网信息保密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

3、公司计算机系统及企业信息网的保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信息网是指由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互联而成,并与国  际互联网实现网络互联的计算机信息网。  第三条计算机系统及企业信息网保密的范围和内容为:  1.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文件、资料(仅限于未与国际互联网相联的单机及局域网存储、传递和处理)。  2.企业信息网上存贮的涉及公司秘密的信息,包括反映企业发展规划、生产过程,经营过程、建设过程的一系列文件、资料

4、和数据。  3.公司企业信息网网络系统的设计和配置资料,包括IP地址分配表等。  4.网络服务器设置的用户名及口令。  5.拨号上网的电话号码、用户名及口令。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未与国际互联网相联的单机及局域网的使用与管理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各部门主管领导为本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第一责任人,负有组织制定本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工作制度和监督检查落实情况的责任。  综合管理部承担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和保密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司使用计算机的人员及企业信息网的各级使用人员要加强保密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上网帐号和口令。不得将个人上

5、网帐号提供他人使用。  第二章保密原则  第一节国家秘密  第七条不得使用与企业信息网联网的计算机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数据。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及数据不得上载至公司企业信息网。  第八条用于存储、传递、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单机或局域网不得与企业信息网或国际互联网相联。  第九条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十条不得采用拨号上网方式传递和下载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十一条不得在公司外部站点上发布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十二条在公司外部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不得对公司外部的采访人员显

6、示或打印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第二节企业秘密  第十五条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涉及企业秘密的信息。  第十六条不得在采用公共电话系统拨号上网时传递和上、下载涉及企业秘密的信息。  第十七条未经企业领导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对外单位及外单位来访人员提供网上涉及企业秘密的信息。  第三章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单系统应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防泄密、防窃密。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与所处理信息的密级要求相一致。  第十九条单系统存储、处理、传递

7、、输出的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设置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第二十条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磁盘、光盘等),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媒体应及时销毁。  第二十二条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媒体的维修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应在合格的保密条件下进行维修。  第二十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

8、二十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不合格而废弃的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文件,应立即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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