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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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发布时间:2006-06-0714:04(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管辖权限,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

2、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和协助执行审计决定的有关部门必须执行。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能够满足其他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需要的,其他部门应当利用,避免重复检查。第五条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第六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审计

3、纪律和审计回避制度。第七条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在年初预算中安排;经费不足时,审计机关可依照法定程序申请追加。第八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较大的地区或者重点部门、单位设立派出审计机构。派出审计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进行专项审计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作出安排,并报告审计结果。第二章财政审计

4、监督第十条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结果。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当及时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同时提供相关电子数据,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决算和本级财政的月、季、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本级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逐步对本级各部门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效益审计。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逐步对本级各部门的决算

5、(草案)报表进行审签。审签意见可以作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决算的依据。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五条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和专项资金、基金的征集、管理、使用情况,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以下报告:(一)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上年度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重大问题的整改情况;(二)已经实施的对本级各部门

6、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效益审计的工作报告。第三章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审计监督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以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情况;(二)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及其分配、使用情况;(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四)对外投资情况;(五)依法缴纳税费情况;(六)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国有资产不占控股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及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7、第十九条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接受财政补贴或者资产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地方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与本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预算经费收支、结余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二)非税收入收支情况;(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章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对以下列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一)财政性资金;(二)企业事业单

8、位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自筹资金或者银行贷款;(四)社会公益性资金。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招投标活动的财务收支情况;(二)资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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