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理工奖学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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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理工奖学金制度  篇一:厦门理工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厦理工〔XX〕96号  厦门理工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高校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强教学管理,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培养高素质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应当加强学生管理,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学生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具有为

2、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注重思想修养,陶冶情操,并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文明风尚,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素质;应当发扬良好的校风,勤奋学习,不断实践,锐意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专业技能,成为适应新时期发展需要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各类专门人才。  第一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学资源;  2、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科技服务、勤工助学、学生社团、文娱体育等活动;  3、按规定获得奖学

3、金、助学金,申请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具备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有提出申诉的权利;  6、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  2、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自觉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  3、按照学校规定按时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按时偿还助学贷款;4、服从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5、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科研

4、任务;  6、按照我国就业方针政策就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原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招生办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规定的时间(3个月)内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并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新生入学要进行体检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疾病患者,取消入学资格;符合录取条件,但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内过集体生

5、活的疾病患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可于第二学年开学前持学院的指定医院的健康证明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校医疗部门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前款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缴费和注册手续,方可取得该学期学习资格。未缴费者不得注册,未注册者即未能取得本学年学籍,不能参加上课和考试。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因不可抗力因素

6、未能注册者除外),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已办理请假手续,但超假两周或未经请假达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系办公室应在每学期开课第一天汇总学生注册情况,并将《厦门理工学院学期开学情况统计表》送教务处教务科。  第三章学制  第十条学校实行“有弹性的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允许学生提前一年或推后1-2年毕业。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考试合格、取得相应学分,且具备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准予毕业,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学位。  第十一条允许学生申请中途保留学籍1-2年从事创业等活动,但具有学籍

7、的时间在原学制年限基础上不超过两年(即两年制专科生不超过四年;三年制专科生不超过五年;四年制本科生不超过六年)。  第四章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二条学生所修的全部课程都必须参加考核。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输入电脑,并归入本人档案。成绩档案在学生毕业后由校档案馆保存。  第十三条考试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考试方式分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口试笔试兼用和实际操作等,并可采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进行。各门课程的考试方式由任课教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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