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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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学院的培养目标,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第二条在力求更好地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下制订本规定。在本规定中体现公平、公开以及规范化的原则。第三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宗旨是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学生积极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第四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经费来源由学院财政予以保证,同时吸收社会资金加以补充。第五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由院学生处负责承担。第二章种类、等级设置、比例、标准第六条优秀学生奖学金

2、分为“学年综合奖学金”和“单项优秀奖学金”(简称单项奖学金)两种。第七条学年综合奖学金分一等、二等、三等,共三个等级。第八条为鼓励在德、智、体、美、劳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学院设单项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的评定对象是指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娱体育、社会工作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第九条优秀学生奖学金一、二、三等及单项奖的奖励人数比例为全院学生人数的20%,其中:一等奖学金占全系学生人数的2%,每学年3000元/人;二等奖学金占全系学生人数的4%,每学年1000元/人;三等奖学金占全系学生

3、人数的6%,每学年500元/人;单项奖学金占全系学生人数的8%,每学年300元/人。第三章评定资格、范围、评审时间第十条凡属普通高考统一录取的在籍本、专科学生,连续学习一学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具有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的资格:(一)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二)学年内取得规定选课(重修课和任选课除外)的学分;(三)全学年未有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过行政处分;(四)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过治安警告以上处罚;第十一条以教学计划规定应完成的必修课学分数为准:学年内累计有两门或两门以上必修课没有合格的不能获

4、得学年综合奖学金;有一门必修课不合格的不能获得学年综合奖学金中的二等以上(含二等)奖学金。第十二条参评各等奖学金的范围。按班内学生数计,综合测评总分名次排名在前5%内(含5%),有资格参评一等奖学金;在排名前10%(含10%)内,有资格参评二等奖学金;在排名前20%(含20%),有资格参评三等奖学金;在排名前50%(含50%)内,有资格参评单项奖学金。第十三条单项奖的名称及评比条件:单项奖指未获得一、二、三等奖学金,但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单项奖从五个方面设置。(一)思想品德奖:思想表现好,有拾金

5、不昧,舍己救人等突出事迹者。(二)学业进步奖:在本学年内学习成绩由班上最后10名进步到班上前10名者。(三)文体积极分子:在校运会、文艺晚会上表现突出、获奖多者。(四)社会工作积极分子:担任院、系、班干部或社团负责人,积极工作,取得突出成绩者。(五)特殊贡献奖:有科技发明或对学院有特殊贡献者。第十四条优秀学生奖学金于每年的十一月份一个月内评审完毕。第四章评定程序和方法第十五条奖学金评定程序1.优秀学生奖学金名额的分配,按第九条规定的总比例,在每年十月底由学生处核算,切块下达各系。2.各系按照《学生综合

6、测评量化管理实施细则》组织对学生进行测评(综合测评成绩=学习成绩*70%+品行成绩*30%),将上一学年两学期汇总后的测评成绩按班内学生计数排出名次,并填写《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统计表》。3.各系根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学生获得各等级优秀奖学金的条件及比例,并参考其参加学校课外素质拓展的得分情况,确定本系学生获得各项优秀奖学金的名单。填写《优秀学生奖学金申报表》,并经班主任、系领导签字后,将获奖学生名单向全系学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4.学生处汇总各系上报情况后,按照学生获得优

7、秀奖学金的条件和比例进行审定,并报院长、书记办公会批准。第五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审定、批准、公布及监督第十六条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和获奖等级由各系评选,学生处审定,报院长、书记办公会批准。第十七条评审中的综合测评成绩计算处理、名次排列以及给定名额依次切取的过程及结果应予公布,并均应有文字材料保存,允许学生查询,其监督由学生处负责。第十八条学生如发现获奖者有违纪问题或获奖条件与事实不符的,或评奖中有舞弊现象的,均可向学生处反映或举报。经复核,凡评定有误造成遗漏的以及错评得奖的均应予以纠正。第十九条优秀

8、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在学院审定批准后须正式行文并张榜公布。第六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颁发、记载第二十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获得者,由学院发文表彰并颁发“优秀学生奖学金证书”,获奖情况记入获奖者档案。第二十一条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12月底发放。第七章获奖学金者违纪的附加处罚第二十二条对获奖后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党、团、行政警告以上处分或法律追究的,视其情节,取消或追回当年所获奖学金的部分或全部,并取消下一年度的评奖资格。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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