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习水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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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习水案分析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9年7月24日对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认定嫖宿人员冯之祥等构成嫖宿幼女罪获刑十四年到七年不等,二审维持原判。本案审理结果引起了广泛的争论,争议点主要集中在冯之祥等人构成嫖宿幼女罪还是强奸罪。  我国刑法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嫖宿幼女罪属于刑法学中概念上的简单罪状,所以,只有明确了嫖宿幼女罪中“嫖宿”的范围,才可以以此为基础进一步通过“嫖宿”的范围来明确本罪的涵盖范围。学界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嫖宿,指“行为人与不满14周岁的卖淫幼女发生性行为。”其二,嫖宿,主要是指“以交付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为

2、代价,与卖淫幼女发生性交或者实施类似性交的行为”。其三,嫖宿主要是指“以给付物质性利益为代价,取得卖淫幼女的自愿承诺,奸淫或者猥亵幼女的行为”。就嫖宿的范围而言,三者呈现扩张关系。笔者认为,嫖宿行为,关键并非在于有没有进行过“宿”,而是强调了行为人是否进行过“嫖”的行为,本罪的设立意义是保护幼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的社会风化管理秩序,因此,是否进行过“宿”(即过夜)对定罪影响不大,因此,我们只需探讨“嫖”的范围即可,在贵州习水案中,嫖宿者冯之祥等人即使没有进行过“宿”  贵州习水案分析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9年7月24日对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认定嫖宿人员冯之祥等构成嫖宿幼女罪

3、获刑十四年到七年不等,二审维持原判。本案审理结果引起了广泛的争论,争议点主要集中在冯之祥等人构成嫖宿幼女罪还是强奸罪。  我国刑法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嫖宿幼女罪属于刑法学中概念上的简单罪状,所以,只有明确了嫖宿幼女罪中“嫖宿”的范围,才可以以此为基础进一步通过“嫖宿”的范围来明确本罪的涵盖范围。学界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嫖宿,指“行为人与不满14周岁的卖淫幼女发生性行为。”其二,嫖宿,主要是指“以交付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幼女发生性交或者实施类似性交的行为”。其三,嫖宿主要是指“以给付物质性利益为代价,取得卖淫幼女的自愿承诺,奸淫或者猥

4、亵幼女的行为”。就嫖宿的范围而言,三者呈现扩张关系。笔者认为,嫖宿行为,关键并非在于有没有进行过“宿”,而是强调了行为人是否进行过“嫖”的行为,本罪的设立意义是保护幼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的社会风化管理秩序,因此,是否进行过“宿”(即过夜)对定罪影响不大,因此,我们只需探讨“嫖”的范围即可,在贵州习水案中,嫖宿者冯之祥等人即使没有进行过“宿”  贵州习水案分析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9年7月24日对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认定嫖宿人员冯之祥等构成嫖宿幼女罪获刑十四年到七年不等,二审维持原判。本案审理结果引起了广泛的争论,争议点主要集中在冯之祥等人构成嫖宿幼女罪还是强奸罪。  我国刑

5、法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嫖宿幼女罪属于刑法学中概念上的简单罪状,所以,只有明确了嫖宿幼女罪中“嫖宿”的范围,才可以以此为基础进一步通过“嫖宿”的范围来明确本罪的涵盖范围。学界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嫖宿,指“行为人与不满14周岁的卖淫幼女发生性行为。”其二,嫖宿,主要是指“以交付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幼女发生性交或者实施类似性交的行为”。其三,嫖宿主要是指“以给付物质性利益为代价,取得卖淫幼女的自愿承诺,奸淫或者猥亵幼女的行为”。就嫖宿的范围而言,三者呈现扩张关系。笔者认为,嫖宿行为,关键并非在于有没有进行过“宿”,而是强调了行为人是否进行

6、过“嫖”的行为,本罪的设立意义是保护幼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的社会风化管理秩序,因此,是否进行过“宿”(即过夜)对定罪影响不大,因此,我们只需探讨“嫖”的范围即可,在贵州习水案中,嫖宿者冯之祥等人即使没有进行过“宿”即过夜的行为,并不影响关于其嫖宿行为的认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嫖客的需求也在不断的扩张,单纯的以性活动为目的交易行为仅仅是嫖宿的一种,交易过程中,也有可能伴随着被嫖宿者没有局限于性交活动,而是进行了除此以外的刺激性器官等其他卖淫行为,如猥亵等,因此,嫖宿的范围应当为追求性交、玩弄性器官或其他相似性交的种种性服务。这一点从贵州习水案也有所体现,据被嫖宿者刘某回忆,“我后来才知道他是习水县第

7、一职业高级中学的老师。他很变态,不用安全套,还玩了许多花样”,由此,我们可以抽象出以下几个要素作为嫖宿行为的构成要素:(1)对象必须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女性,而且一定要处于卖淫的状态之下。(2)需获取嫖宿对象的同意。(3)必须具备物质财物等交易活动。(4)行为方式为广义的性活动,包括性交,猥亵和其他类似性活动。  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型强奸罪有着明显的不同。(1)犯罪客体差异。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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