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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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推进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达到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和评价,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力量,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组织,是企业制订和实施长期发展战略、整合内外资源、统筹管理技术创新活动、从事重大

2、技术研究开发以及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综合机构。企业技术中心分为国家级、市级和区(县)级三个层级。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关共同负责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评价、日常管理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培育等工作。各区(县)政府、各控股(集团)公司应当支持和鼓励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各区(县)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负责组织所属企业开展市级企业

3、技术中心的认定申报、评价,并按照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要求,做好监督、督促和技术创新快报等工作。各区(县)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区(县)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等工作。第二章认定第四条(基本条件)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行业处于龙头地位,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导向。属于当年度《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中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企业,不得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二)具有较完善的研究、

4、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品牌,具有完备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体系;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四)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五)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

5、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税收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区(县)所属企业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须被认定为区(县)级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市属企业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须由所属控股(集团)公司推荐申报;中央在沪企业可直接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第五条(指标要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达到以下指标要求:(一)企业上一年度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2亿元),或者企业新增投资2亿元以上,并且承担国家、本市重点项目;(二)企业上一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

6、,且占上一年度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农业、服务业及石油、煤炭、交通、建筑、烟草、电力、电信等行业企业不低于1%);(三)企业上一年度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四)企业上一年度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60人;(五)申请年度前的三个年度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6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同时上一年度必须有发明专利申请。第六条(申报材料)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当递交如下材料:(一)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二)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

7、心认定申请表;(三)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第七条(申报通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具体要求按照市经济信息化委发布的年度申报通知。第八条(申报程序)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当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zxzj.sheitc.gov.cn)进行网上填报。经前款所述网上填报后,企业应当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属区(县)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所

8、属控股(集团)公司递交书面申报材料,中央在沪企业直接向市经济信息化委递交书面申报材料。第九条(评审与复核)各区(县)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控股(集团)公司对企业递交的申报材料的一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并报至市经济信息化委。中央在沪企业的申报材料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直接进行初审。企业申报材料经初审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专家评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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