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检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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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与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条款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人事总务部根据本规定,组织对从事特殊工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健康监护档案,且妥善保存。第三条公司生产工艺及生产计划存在较大变更的或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已过期的,人事总务部须重新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危险因素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如实上报相关主管单位。第四条定义:特殊工种:指直接从事电焊作业、喷漆作业、喷砂作业的工种;一般岗位:除以上特殊工种以外的工作岗位。第二章组织从事特殊工种和一般岗位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第五条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职业健康检查。第六条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第七条员工在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或者复查或者医学观察期间视同正常出勤。第八条员工上岗前健康检查为了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分清责任,防止劳动者带病入司,在招工前对应招者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招用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第九条员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为了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和健康影响,对员工进行动态健康观察。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的疾病或职业禁忌症,要填写《关于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报告》,交予区卫生行政部门,并不得再安排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有从事的岗位相关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该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安排治疗。第十条员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为了解员工离岗时的健康状况,分清健康损害责任,在员工离岗时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离岗时,放弃公司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的,应在离职声明中明确今后与公司无关等相关内容。第十一条应急时职业健康检查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应当即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第十二条从事一般岗位的员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第三章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治第十三条一旦发现疑似职业病例,要立即请职业病医疗机构诊断,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该员工的劳动合同。第十四条在职业健康检查中若发现有群体反应现象,表明企业环境可能存在有害因素,此时,要请有关部门对作业环境进行卫生学调查和评价。第十五条对患有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员工,应当根据职业病医疗机构的意见安排治疗或疗养,并定期组织复查,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六条对不宜从事原有害作业的,人事行政部应在确诊之日起7日内将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工作岗位,并填写《关于职业与疑似职业病病人的报告》,交于公司领导审批和区卫生行政部门。第十七条患有职业病的员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的责任部门为人事总务部.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人事总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经总经理签发并颁布后生效。附:1、职业病患者台账(人事总务部负责) 附件1:有限公司职业病患者台账序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入司时间原岗位职业病名称确诊日期调整后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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