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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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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动归案也可认定为自首 甲驾驶摩托车与骑电动车的乙相撞,致乙摔倒,坐在乙后座的5岁小孩从车上摔下,被摩托车碾压当场死亡。案发后,旁观者丙打电话报警,甲也知道丙已报警,并留在现场直到交警部门到来。交警部门调查了解情况时,甲如实供述了自己交通肇事的经过。经交警大队认定,甲负有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对甲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主要是其行为能否视为自动投案,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甲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交通肇事者有报告公安机关的义务,甲在他人报告公安机关的情况下,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
2、机关的处理,只能认为是履行了法定义务,如其逃跑,则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自首的关键是需要犯罪嫌疑人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需要具备主动地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意思表示,甲的行为不具有主动、直接的意思表示,因此不能视为自首。另一种观点认为,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因为甲明知他人报警,而滞留现场等候公安处理,也是一种自动投案的表现,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要求。3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是刑法上自首中的自动投案并不等于主动投案,特殊情况下,被动归案也可认定为自首。根
3、据刑法的规定,自动投案是自首的客观表现要素之一,但何为自动投案,刑法的规定并不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自动投案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中就有,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由此可见,主动性、自愿性在刑法对自首的认定上,并非是唯一的判断标准,特殊情况下,被动归案也可以认定为自首。本案中,甲在明知他人报警后,并未逃离现场,而是等待公安机关处理,虽然没有主动报
4、警或主动到公安机关交待犯罪事实,但其主观上已经具备了自动投案的意识,并且在公安机关调查情况时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应当视为自首。 二是从自首的立法价值和宗旨角度考虑。通常认为,自首制度的价值和宗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鼓励犯罪人主动归案,争取宽大处理;二是尽可能降低司法成本,提高破案效率。所以在认定自首上,最终的目的只要能基本获得这两方面价值的统一即可。甲某在交通肇事后在明知他人已报案的情况下,主观上认为公安机关的到来是不可避免的,没有再报案的必要,况且结合公安机关调查时甲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的情况,甲的行为
5、视为自首,符合刑法设立自首制度的价值追求,有利于鼓励犯罪人主动归案,争取宽大处理,同时也会起到降低司法成本,提高破案效率的作用。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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