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限价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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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康市限价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陕办发〔2010〕11号)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办发〔2010〕31号)文件精神,为规范限价商品房建设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限价商品房,是指政府在限定房屋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的前提下,采取招拍挂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由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康市城

2、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限价商品住房审批建设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限价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应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引领、市场运作、统一管理的原则,先期试行、分批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限价商品房的组织实施工作,协调解决限价商品房建设实施中的规划、征地、审批、建设等具体事宜,重大问题及时提请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市发改、国土(土地统征中心)、财政、规划、住建、住房公积金、人防、民政、房管、税务、金融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制订出台支持限价商

3、品房建设的相关配套政策。   第二章 供应对象   第六条 限价商品房供应对象是指安康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中等收入家庭,符合条件的家庭限购一套,以团购的方式购买。   第七条 限价商品房供应对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审定。   第八条 已购买限价商品房的家庭,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住房保障。   第三章项目建设   第九条  限价商品房建设应与江北开发、高新区建设、江南旧城改造以及其他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选择在交通相对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比较适宜集中建设的地段进行布局,方便居住和出行。   

4、第十条 限价商品房建设,应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限价商品房建设主要以高层、小高层为主;集镇或近郊区可按规划考虑多层建筑。   第十一条 限价商品房套型面积控制在80—120平方米之间。   第十二条  限价商品房建设用地采取出让方式供应。在定规划、限房价、限套型、定容积率的前提下,面向社会招拍挂,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应优先选择资质高、实力强、信誉好的开发企业参与竞标。   第十三条 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

5、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限价商品房建设用地可采取下列方式出让:   (一)限房价、竞地价(挂牌或拍卖)。即限价商品房建设用地在限房价、限套型、限容积率、限销售对象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土地的起始价

6、,以报价最高者取得限价商品房建设用地的开发建设权。   (二)竞房价、竞地价(双向招标)。即根据测算出限价商品房最高房价,确定土地最低起价,投标人对地价由低向高加价,房价由高向低减价的双向竞标,通过制定合理的评标分值和条件,以综合得分最高、方案最好、条件最优者取得限价商品房建设用地的开发建设权。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达到开发建设规定的条件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购买对象或业主单位与中标企业签订《限价商品房开发建设合同》和《限价商品房购房协议》。购买对象或业主单位应全程参与房屋建设、分配和管理。 

7、  具体工作流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限价商品房按工程进度,可分期向购房户收取预售款,用于支付工程建设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限价商品房必须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应采用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七条 中标企业对限价商品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应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 限价商品房项目中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符合

8、相关建设标准。应与住宅同步建设并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限价商品房小区应按规定配套物业用房等物业设施,全面推行社会化物业服务管理。   第四章价格管理   第二十条 限价商品房按照既能满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需要,又留出合理利润空间的原则确定房价。价格组成包括:土地成本、前期费用、应缴纳的各项费税、建安成本、配套建设费用、管理及财务成本、合理利润(控制在房价的3%以内)。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从市住建、发改、国土(统征中心)、财政、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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