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安县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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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安县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5日 文政〔2011〕23号文安县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限价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等政策要求和《廊坊市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11]第5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限价商品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和销售价格,主要用于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普

2、通商品住房。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房的建设、申请准入、销售和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限价商品房建设、申请准入和销售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自愿申请、限制交易的原则。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房具体政策制订、计划编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由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限价商品房管理工作。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民政、财政、物价、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公安、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总工会、街道办事

3、处(或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限价商品房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申请、审核与销售第六条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具有本县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已婚(离异)或年满30周岁的单身,并在本地工作、居住;(二)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家庭总资产低于30万元;(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转让过住房及其他房屋超过3年的,视为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且家庭总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含60平方

4、米);(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对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需提前退出其住房保障。第七条 购买限价商品房实行申请、审核制度。第八条 申请人到户口所属居委会领取《申请表》,并提交如下材料:(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三)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未婚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四)家庭住房情况证明。第九条申请人应当承诺其提交的《申请表》和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并配合有关部门查核相关情况。第十条限价商品房申购审核工作

5、由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具体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程序进行。限价商品房申请家庭收入、住房、户籍以及所涉及的资格、对象的认定,由县民政、住房保障、公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并提供便捷服务。第十一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申购一套限价商品房。第十二条限价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当按照县物价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限价商品房以电脑公开摇号方式进行分配销售。公开摇号前由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房源情况、申请情况,分类别、分批次制定具体公开摇号分配销售方案,报县人民政

6、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四条申请人中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准购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购买资格。申请人中号后放弃购房的,取消本次购房资格,以后如需购房应重新提出申请。第十五条申请人未中号,愿意参加下次摇号的,可在启动下次摇号申请期间直接向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主动报告收入、住房、家庭成员变动情况。对经复核合格的,纳入到公开摇号范围中。第三章 房源筹集第十六条 限价商品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做到户型合理,配套设施齐全,功能完备。第十七条 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应当会同县国土资源、规划

7、、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县限价商品房需求情况,组织编制年度限价商品房房源筹集计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八条 鼓励采取多种形式筹集限价商品房房源。限价商品房房源筹集形式包括新建限价商品房、将符合限价商品房套型面积要求的其他住房转为限价商品房两种形式。新建限价商品房以集中建设为主,也可以在住宅开发项目中配建。第十九条新建限价商品房建设用地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重点安排。限价商品房建设用地实行附加条件方式出让。新建限价商品房土地出让前,由县住房保障、国土资源、规划、物价等部

8、门确定限价商品房最高销售价格、建设标准、套型面积及比例。第二十条限价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县物价局会同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定,原则上按低于同地段、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的20-30%来确定,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销售价格为最高销售价格。第二十一条新建限价商品房建设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应。由县国土资源会同住房保障、规划等部门,按照国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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