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六 七章 国家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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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国家领土第一节国家领土概述一、国家领土的概念和意义(一)国家领土的概念(二)国家领土的意义二、国家领土的构成(一)领陆(二)领水(三)领空(四)底土(底层领土)包括领陆、领水下的土壤、水床、地下水和资源等。三、领土主权及其限制(一)国家领土主权的内容1.所有权(Ownership)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和资源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永久权利。2.统治权(Dominate)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事物拥有的管辖权。(二)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1.一般限制2.特殊限制(1)共管(2)租借(3)势力范围(4)国际地役第二节内水及其法律制度一、内水的概

2、念二、内河和其他河流(一)内河(二)界河(三)多国河流(四)国际河流三、国内运河和通洋运河(一)苏伊士运河(二)巴拿马运河四、内湖、界湖及国际湖泊(一)内湖(二)界湖(三)国际湖泊第三节国家领土的变更一、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一)先占根据传统国际法,先占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先占的客体必须是无主地2.先占的主体必须是国家3.先占必须是有效的占领4.先占的范围以有效占领的土地为限,不能主张连带占有(二)时效根据传统国际法,时效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国家占有他国领土,与以“无主地”为占领对象的先占不同。2.国家对他国领土的占有没有受到干扰,即他国对这种

3、占有默示承认。3.国家对他国领土的占有持续一定的时期,这段时期并不确定。(三)添附(四)割让1.强制性割让2.非强制性割让(五)征服传统国际法认为征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征服者必须具有征服的主观意思;(2)如果兼并的是战败国的部分领土,战败国必须要放弃收复该失地的明确意思表示;(3)如果兼并的是战败国的全部领土,战败国及其盟国的一切反抗必须完全停止。二、现代国际法承认的领土变更方式(一)全民投票(二)民族自决(三)添附(四)割让第四节边界和边境制度一、边界及其划定(一)边界的概念(二)边界的划定在划界时除因特殊历史条件或另有条约的规定外,一般按下列原则划定:(1

4、)两国领土以山脉为界。(2)两国领土以河流为界。(3)以湖泊和内陆海为界时,边界线原则上是在湖泊和内陆海的中心线上。3.划界程序(1)定界,即签订边界条约,并附有标志边界的地图;(2)划界,即依条约的规定,由缔约国任命代表组成划界委员会,进行实地勘测,划定边界位置和走向,在边界上树立界桩,进行标界;(3)制定边界文件,即标界完成后,制定更详细的议定书和地图,作为边界条约的附件和划定边界的基本法律文件的组成部分。二、边界争端的解决三、边境制度(一)边界标志的维护(二)边境地区的利用1.对于河水的利用2.对于边境陆地领土的利用(三)边境居民往来(四)边境争端的处理第五节

5、南极和北极一、南极地区及其法律制度(一)地理概况(二)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三)南极条约体系1.1959年《南极条约》2.关于南极生物资源保护的条约3.有关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的条约二、北极地区的法律问题第六章国际海洋法第一节海洋法概述一、海洋法的形成及发展二、《海洋法公约》的通过和生效三、《海洋法公约》对各类海域的界定当前,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划定的9大海域为:(1)基线向陆地一侧的1个海域,称为“海洋内水”,包括海港、内海区、内海湾、历史性海湾和内海峡;(2)基线向海洋一侧的8个海域,它们分别为:领海、群岛国的群岛水域、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

6、峡、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上述各个海域依照国家行使管辖权的不同情况可分为:(1)国家行使主权的完全管辖海域,如海洋内水、领海、群岛国的群岛水域;(2)国家行使部分权利的海域,如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3)国家行使特殊权利的海域,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公海;(4)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即国际海底区域第二节海洋内水一、海港二、内海湾和历史性海湾(一)内海湾(二)历史性海湾三、内海峡和领峡(一)内海峡(二)领峡第三节领海法律制度一、领海的概念和范围(一)领海的概念(二)领海的宽度二、国家领海主权(一)对领海内资源的独占权利(二)对领海内国内航运的独占权利(三)在领海

7、内采取国防安全措施的权利(四)制订领海内有关法规,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的权利(五)对领海内外国非军用船舶行使一定的司法管辖权1.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2.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内良好秩序的性质;3.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领事官员的请求;4.为取缔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三、无害通过制(一)无害通过制的概念(二)军舰的无害通过权第四节毗连区、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一、毗连区(一)毗连区制度的产生(二)毗连区及其法律地位(1)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2)惩治在其领土上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二、专属经济区(一)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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