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干印发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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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干印发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文件的通知(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2004年10月25日发)河北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计委)、财政厅(局)、质量技监局及纤雏检验局、供销社、农业发展银行分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财政局、供销社,各试点企业,各试点公证检验丸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方案》,做好2004年度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根据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和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工作计划要求,我们组织有关单位制定了《棉花仪器化检验国家标准(草案)》、《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企业棉花加工技术规程

2、》、《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信息管理系统条形码编码规则》、《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暂行办法》、《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加工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暂行办法》、《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管理暂行办法》、《公证检验棉花专业仓储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不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附:一、《棉花仪器化检验国家标准(草案)》(2005年已发布新要求)二、《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企业棉花加工技术规程》(2005年已发布新要求)三、《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信息管理系统条形码编码规则》(2005年已发布新要求)四、《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暂行办法》(2005年已发布新要求)五、

3、《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加工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暂行办法》六、《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已发布新要求)七、《公证检验棉花专业仓储监管暂行办法》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五日附件五: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加工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对试点加工企业试点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复的《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参加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棉花加工企业(以下简称“试点加工企业”)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参加试点的棉花加工企业应具备棉花收购加工资格,符合《棉

4、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技术条件》,经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并公布。第四条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棉花加工企业试点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协调解决问题。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在试点期间授权加工项目实施小组,进行棉花加工企业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督促落实和信息反馈。试点加工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内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第五条试点加工企业应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加工本年度收购的棉花,接受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和加工项目实施小组的指导,对送检样品

5、和条码卡上的信息负责。第二章试点加工企业基本要求第六条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第一责任人和职责分工,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各环节岗位规范,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七条按照试点工作任务和时间要求,完善棉花加工工艺,做好大型打包机及其辅助装置的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第八条具备符合国家规定和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所要求的环境条件、仪器设备、仓储和消防设施。第九条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对各岗位和各环节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关键岗位如轧花、打包、信息等,接受加工项目实施小组的统一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第十条做好籽棉收购工作,落实收购资金,保证籽棉收购数量,满足试点工作的需要。第

6、十一条加工工艺符合《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技术条件》的要求,严格按照工艺规程进行操作。第十二条做好试点工作信息反馈,加工季节开始后,定期按要求向加工项目实施小组报送试点工作运行情况,遇有重要问题,随时反映。试点工作结束后,按照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要求,做好试点工作总结。第三章试点加工操作要求第十三条试点加工企业收购棉花,应建立、健全棉花收购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收购、存放籽棉应符合以下质量要求:(一)分品种、分类别、分等级存放所收购的籽棉,并标识清楚。(二)收购、存放的籽棉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回潮率标准,如超过应及时晾晒。(三)按照规定要求,避免、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

7、第十四条同级籽棉加工前,应进行试轧,根据试轧结果确定加工工艺。籽棉加工回潮率范围为6.5-8.5%。当籽棉回潮率超过8.5%时,应进行烘干。烘干系统籽棉处理量不小于10000kg/h。第十五条籽棉加工时应保证加工质量,轧工质量应符合《棉花仪器化检验国家标准(草案)》的要求,皮棉表面平滑,所含棉结、索丝、杂质较少。轧花系统总的皮棉产量不低于3200kg/h,锯齿轧花机台时皮棉产量应不低于800kg。第十六条打包须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公称压力不小于400吨的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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