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申请书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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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更正申请书集锦更正中请书一:《土地使用证》更正登记中请书申请人***才,男,1939年10月10円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清水口镇大塘边村合面组27号,身份证号:452526193910102517申请人***荣,男,1952年10月22日生,汉族,户籍为广西北流市清水口镇大塘边村合面组59号,住北流市民安镇新安街16号,身份证号:452526195210222533请求事项:依法对北流县人民政府于1993年6月20日发给***钦的证号为北国用(1993)字第02-6号《国存土地使用证》予以更正登记,更正为***才、***荣和谭口凤的名字。事实和理巾:***才、***荣和***钦

2、是兄弟关系。1984年、1985年前后,民安镇十字铺搞土地房产开发,当时***辉是民安初中老师,他自己购买了一份屋地,另外也为农村居住的三个兄弟(学才、学钦、学荣)定购了另外一份屋地(当时学才己婚,生育了三个子女,一家5人,学钦、学荣未婚与母亲杨瑞芬另立一户,3门人)。对于这一份屋地,1895元价款(133平方米,每平方米14.25元,合计1895元),于是三兄弟约定:由***才户出资950元,占一半屋地份额(66.5平方米),其余部分由***钦、***荣户出资945元,也占另外一半屋地份额(66.5平方米),钱款筹措好后,由***辉把钱款带出交到民安土地所,现在的民安土地所仍

3、保留存当年的《十字铺购房示意图》,图上的“新安街16号”的位置仍标注有“钦、***荣、***才”。1986、1987年,***才和***钦、***荣两家人又各自按上述比例出资、出人工在以上土地上建好了一层房屋(133平方),建好房屋后,学钦、学荣两兄弟于1987年左右搬到十字铺的民安镇新安街16号新屋居住,继续作为一个家庭共同生活,***才户没有入住十字铺的新屋,其母亲随学才户在农村生活。1988年***荣在其36岁时结婚,1990年***钦在其42岁时结婚,1991年,杨瑞芬去世,1992年春节期间,***钦、***荣两兄弟在吴元庆主持下分家,对民安镇新安街16号房产做了如下

4、分割,***才占有1/2(66.5平方米),学钦1/4(33.25平方米),学荣1/4(33.25平方米),对此分家析产约定三兄弟二十年来均无异议,兄弟两户在新安街16号居住生活,一直融洽相处。1978年一1992年***钦、***荣同为一个家庭户(北流市公安局清水U派出所《1988年7月至1999年10月常住人口登记表》载:姓名:***荣,户主:姓名***钦,***荣与户主关系:弟),1986、87年共同建造了民安镇新安街16号133平方米房屋并一直在此居住,1992年分家析产(大塘边村委会户门底册《户n簿》载:杨瑞芬,1991亡,***钦、***荣1992年4月分户),在*

5、**钦死前,从没有发生过房屋权属纠纷,但2010年7月11日***钦因急病死亡,在处理***钦遗物时,学才、学钦始发现本来属于三兄弟共有的新安街16号的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只登记了***钦一个人的名字,力此学才、学荣与学钦的女儿谭口凤协商,似到有关部门变更登记,恢复真正的权利人,但***钦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则主张民安镇新安街16号房屋的“北国用(1993)字第02-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只登记有“钦”一个人的名字,因此认为此房屋为***钦一个人单独所有,不承认是学才、学钦、学荣共有。为此谭日凤还起诉到法院,要求***荣搬离民安镇新安街16号房屋,排除妨碍。经查询,我们还发现在198

6、8年12月7日《土地登记申请书》中记载.•申请人:***钦,家庭人门7人(注:***才户5人+学钦+学荣)在1988年到1993年***钦一个人去向土地部门申请办证,没有通知学才、学荣,同时***才、***荣也未接到右关部门办理土地证的通知,但从《土地登记申请书》明确注明家庭人口7人,可以证明***钦是代表学才、学荣这两个家庭申请办证登记的,进一步证明民安镇新安街16号房屋是共有的!根据以上事实,北国用(1993)字第02-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上的房屋,2010年7月10日前,显然属于学才(1/2)、学钦(1/4)、学荣(1/4)共有,权属一直没有发生变化,房屋现在

7、仍保持原样。中请人认为,1993年中请土地登记时,***钦事实上是代表三兄弟申报登记的,但只写***钦一个人的名字显属不当,依法应同时写上***才、***钦、***荣的名字,对此错误现应实事求是地更正,但现***钦匕经死亡,***钦的名字应该直接变更为其唯一继承人谭日凤,即:***才、荣和谭日凤。综上所述,土地部门的北国用(1993)字第02-6号《国右土地使用证》的登记是错误的,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九条,特申请市土地局查明事实后依法予以更正。此呈北流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人:2012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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