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接受性过失

论接受性过失

ID:20653471

大小:71.5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8-10-14

论接受性过失  _第1页
论接受性过失  _第2页
论接受性过失  _第3页
论接受性过失  _第4页
论接受性过失  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接受性过失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论接受性过失关键词:接受性过失/可罚性基础/责任前置内容提要:接受性过失是指行为人在从事可能会对法益造成危险的活动时,认识或可以认识自己不能对付这种危险而仍从事,以致在自己无行为能力时造成了法益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过失责任的情形。其可罚性基础是行为人实施的可能给法益造成危险的活动,前提是行为人在实施该活动时对自己的行为无能力已经认识或可以认识。接受性过失是一种隐蔽的过失形式,也是在时间上提前的责任形式。虽然它不需要在刑法上特别地规定,但作为形式上的说明方式是必要的。一、问题的提出在研究接受性过失之前,让我们先看以下两个案例:被告人王某,男,29岁,某公司货物押运员。被告人张某,男,31岁,某公

2、司驾驶员。王某经常和张某一起执行送货任务。1997年11月4日中午,王某和张某一起到郊区送货。当车行至郊区公路上时,王某见路上前后无人,便请求张某让他开一会儿。张某知道王某没有取得驾驶执照,而且仅粗通驾驶技术,却答应了王某的要求,并鼓励说:“你放心开吧,有我给你看着呢!”王某接过方向盘,启动车辆,以低速行驶。过了一会儿,王某见自己车开得还比较稳,就加大油门以每小时50公里的速度行使。结果车辆驶至一路面较窄的地方与迎面驶来的中型面包车错车时,由于王某的车离中线较近,车速又高,王某一紧张又打错了方向盘,结果两车相撞,造成面包车内乘客两死一伤的严重后果。①被告人周某,男,原系“蓉建”号客船四等二副

3、。被告人梁某,男,原系“蓉建”号客船五等驾驶。被告人石某,女,原系“蓉建”号客船五等司机。2000年6月22日晨,被告人周某、梁某驾驶“蓉建”号客船从合江县蓉山镇境内的长江河段徐家沱码头出发,上行驶往蓉山镇,由本应负责轮机工作的石某负责售票。该船出发前已载客218名,属严重超载。客船行至流水岩处时河面起大雾,能见度不良,周某仍冒雾继续航行。船至银窝子时,雾越来越大,已不能看见长江河岸,周迷失了方向,急忙叫梁某到驾驶室操舵,自己则到船头观察水势,因指挥操作不当,梁某错开“鸳鸯”车(双螺旋桨左进右退),致使客船翻于江中,船上人员全部落水,造成130人死亡,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②在第一个案例中,

4、在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上,曾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在主观上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在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犯罪,应认定为以驾车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种观点认为,王某在行为时没有注意能力,应属于意外事件。③最后,判决采纳的是第一种观点。在第二个案例中,周某被判定构成过失犯罪,理由是:周某不具备四等大副资格(驾驶客船需要具有四等大副资格)而受聘驾驶“蓉建”号客船,且冒雨超载航行,迷失方向后指挥操作失误,是造成翻船的主要原因。④至于其他两个被告人也构成过失犯罪,只是与本论题无关,不予以讨论。上述两个案

5、例的共同点在于,被告人王某和周某都不具备他们所从事活动的行为能力,也都造成了严重的结果,都被认为构成过失犯罪。根据行为与责任的同时性原则,行为人在行为时应该具有行为能力。而在上述两个案例中,在导致结果发生的时点,行为人都没有行为能力。虽然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正确的,但都没有说明为什么行为人在结果发生时没有行为能力还要负过失的责任?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引入接受性过失的理论。二、接受性过失概说在社会生活中,常常有这样的情形,人们想要从事一些可能会对法益造成危险的活动,虽然由于缺乏人手或者经验或者技术等不能对付这种危险,但仍从事该种活动并最终在自己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造成了法益损害。这里,就可能存在一种过

6、失,至于这种过失的称谓,理论上有以下几种:(一)无知犯罪。前苏联刑法学者认为,如果从业人员的注意能力不足以胜任其业务工作的要求,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应负过失的责任。这种过失既不同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不同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属于“无知犯罪”。即使“人虽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他有认识这种危害性的可能性,有义务放弃实施,并有可能认清自己还未具备从事活动的条件,”而他仍冒险从事的,⑤仍构成犯罪。(二)接受性过失。德国理论认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一个他缺乏必要的知识和能力的行为,并且在实施行为前认识到他不具有解决他接受的活动所要求的能力,那么,就存在“接受责任”。⑥(三)推定过失。意大

7、利刑法理论认为,没有特定知识或能力的人进行某种活动的本身,就是违反了可归咎于行为人的预防性规则。这种情况就是人们所说的“推定的过失”。⑦(四)超越承担过失。林山田教授认为,行为人虽然不具为特定行为所必要之技术与条件,可是竟然承担该特定工作,则行为人此等单纯胆敢承担超越其能力与条件之特定工作之行为,即属违反客观注意义务,而具行为不法,故可成立超越承担过失。(五)过于自信的过失。有学者认为,行为人在从事危险业务之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