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的普适性及其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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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法的普适性及其局限税法能否得到普遍适用,直接关系到其调整目标的有效实现,其中蕴含的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就是税法的普适性问题。(注:对于法律的普适性问题,已有一些学者进行过相关研究,并对一些主张绝对普适的理念进行过批评,在此不再赘述。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并不是强调所谓“绝对普适”,而是更关注具体的税法在适用上是否应具有普遍性,以及能否做到普遍适用的问题。)税法的普适性(Universality),作为税法理论上的一个重要问题,其原理和原则对于评价和完善一国的税制,分析和解决税法实践中的相关问题,具有重要

2、价值。  对于普适性,就像对现代性一样,人们的认识存在许多差异,既有一般的偏于否定的看法,也有具体的侧重于肯定的观点。这些认识差异,主要缘于人们对于“普适性”的理解的不同。根据该领域的研究现状,本文将着重探讨,税法普适性的法理基础及其现实体现,从而说明是否要区分“局部普适”和“一般普适”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说明税法的普适性存在哪些局限,并对这些局限作出分析和评判。  一、对税法普适性的认识  一般认为,法律的普适性其实就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从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来看,尽管绝对的普适性不存在,但一项有效的

3、制度必须具备相对的普适性,这种普适性应具备三个方面的特征,即普遍性、确定性和开放性。其中,普遍性或称一般性,按照哈耶克的说法,就是指制度应“适用于未知的、数目无法确定的个人和情境”;(注:F.A.Hayek,La.Buchanan)曾经指出,(税收)纵向公平是横向公平的一个重要推论,而横向公平原则的根源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并且,税收问题在本质上是法律问题。参见布坎南等着:《公共财政》,赵锡军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年版,页57-59.由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就是要求法律具有普适性,因而税

4、收公平原则与普适性原理存在着内在的一致性。)就必须真正做到普遍征税和平等征税,以真正实现“量能课税”,这与税法普适性的内在价值是一致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法的普适性,不仅是前述的税收法定原则和法制统一原则的要求,而且也是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这些基本的原则及其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构成了税法普适性的法理基础。  税法普适性的法理基础,体现了一种应然状态。从这一法理基础出发,应当更多地强调税法的普适性,以更好地实现税法在保障基本人权、调控经济和社会运行、保障稳定等多个方面的价值和目标。(注:随着国家职能的日益扩

5、大,现代税法的价值和目标也是多元的,这不仅直接影响到税法制度的形成,而且对税收优惠制度等会产生较大影响,同时也会对税法的适用范围产生影响。其实,这也是税法上许多问题较为特殊的重要原因。)这也是实现依法治税,建立“法治的税收国家”所需要的。仅是在这个意义上,税法的普适性问题也应当引起税法研究者的特别注意。  对于确立税法普适性的上述基础,虽然以往缺少探讨,但一般不会有太多的争议,因为它是可以从上述基本原则中推演出来的。但是,税法普适性的应然状态与实然状态之间究竟有多大差距?税法的普适性可否度量?它会受到哪些

6、限制?要回答这些问题,则还需对税法普适性的现实体现作进一步的考察。  (二)税法普适性的现实体现  从一般法理来说,税法的普适性主要可以通过税法的制定和适用体现出来。由于在普适性中,普遍性是更为基本的,因此,下面有必要先着重探讨税法适用的普遍性,然后再对确定性和开放性略做分析。  税法适用的普遍性,具体体现在时、空、人三个维度上,或者说可以用时间、空间和主体三个标准来度量。从时间维度上说,税法在其有效实施的期间内,应是普遍适用的;从空间维度上说,税法在其有效实施的地域范围内,也应是普遍适用的。但是,由于时

7、间是“均质”的,而地域则是存在千差万别的,因此,税法在空间上的普遍性往往更易引发问题。  从税法适用的空间维度来看,在国内法层面,税法的立法级次的差别,以及诸多原因导致的一些特殊“税收管辖区”,或者其他意义上的“特殊区域”的存在,使得各类不同渊源的税法规范在适用地域的普遍性上也多有不同。也就是说,税法适用的普遍性会在实际上存在“量的差别”,这种差别主要是由于税法渊源的差别造成的。(注:例如,由于法律渊源的不同以及由此而导致的具体法律制度上的差异,在我国存在着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等不同的税收管辖区,因

8、而在我国并无统一适用于整个国土的税法存在。此外,在存在一些特区的情况下,由于在经济特区或实际上的“民族特区”(在一定意义上都是税收优惠区)也存在着一些特殊的税收制度,使得某些方面的税法规范也不同于特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因而在地域上这些税法规范并不具有普适性。)随着地方获得税收立法权的可能性的增大,以及事实上地方握有的税收立法权的增加,在国内法层面的普适性被肢解的问题还将凸显,这是一个需要深度关注的现实问题。  此外,在国际法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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