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府发〔2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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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水县沿湖西路新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吉水县沿湖西路新建工程系我县重大民生工程建设项目,为推进项目建设,改善交通条件,县政府决定对沿湖西路新建工程项目压占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14号)及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及吉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和

2、评估技术细则等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吉府发[2017]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征收目的吉水县沿湖西路新建工程项目系我县道路交通工程,属公共利益范畴。二、征收主体本次房屋征收主体为吉水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人),明确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次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22-三、征收原则本次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补偿公平的原则,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并充分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四、征收范围沿湖西路新建工程项目压占范围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

3、约2743m2,被征收户约18栋(包括公房4栋)。具体征收范围为详见附件1。五、征收签约期限及地点签约地点:吉阳大桥西岸桥头(原吉阳大桥工程建设项目部);签约期限: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六、被征收人和建筑物的认定被征收人以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书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名字不一致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为准。如因客观原因“两证”过户登记不齐全的,允许其在房屋征收前依法办理过户变更,变更登记缴交的税费按照财税字〔2009〕78号文件标准执行。对被征收有阁楼(假楼)的砖木结构居住用房(即砖木一层人

4、字屋面),其外观、设计、功能相似,由于历史原因有办理砖木一层的,有办理砖木二层的,本着尊重历史、不与民争利,按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坡面顶空间净高2.2米-22-(含)的部分计算全面积,净高1.2米至2.2米的部分计算½面积,净高不足1.2米的部分不计算面积。未登记的建筑,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但评估时扣除其办证所需费用;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认定为合法的附属建筑,房屋按重置价(详见附件4)给以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七、征收步骤(一)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公布《

5、吉水县沿湖西路新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依法收回。(二)核定评估根据《关于印发吉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及吉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和评估技术细则等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开展评估活动。1.确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选定办法另行制定)。2.自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展房屋征收评估活动。3.2017年6月10日起分期分批公示分户评估初步结果,并分别送达给房屋被征收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2-4.房屋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

6、,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三)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且交付拆除1.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被征收人主要依据《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安置点的位置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2.房屋被征收人获得补偿款后,必须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腾空和交付拆除期限内完成被征房屋腾空和交付拆除。3.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

7、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房屋征收人依据《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实施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房屋被征收人如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房屋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交房的,由房屋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八、征收补偿及安置(一)补偿办法补偿款包括:被征收合法房屋及其合法占用土地的补偿金额、附属建筑补偿金额、室内装修装饰补偿金额、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补偿金额、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22-房屋的面积、用途、结构、年代以房屋所

8、有权证载明为准,土地的性质及使用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为准。产权不明或无主建筑物在公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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