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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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行政自由裁量权摘要:当今社会是法治的社会,依法行政的社会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扩大也是不可阻挡的历史发展潮流。通过国内与国外学界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的比对,确定行政自由裁量权就是指在法律所确定的原则、目的、精神、范围和幅度内,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行政主体基于客观实际情况,通过主观的合理判断而做出灵活选择的权力。因而这种权利具有了合法性、自由性和特殊自由性等特征。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于成文法的局限,法治思想的影响以及法本身的影响条件下,确定了自身的原则而具有自己特定的价值。但是裁量权本身和现实等原因导致行政裁量权的失

2、控,产生了很多社会危害。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可以提高行政效率,加强行政管理,给行政相对人带来福利;而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更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因为它的滥用将会极大地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滋生严重的行政腐败,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所以,通过立法、程序、司法和行政自我控制的方式规范、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才能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行能够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创建和谐社会主义服务。..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价值;途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伴随着行政权的扩张,行政自由裁量权已现实地成为行

3、政权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当代行政法发展的重要标志。扩大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法制发展的必然趋势,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更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现代行政法正是在行政自由裁量权不断扩大与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不断加强的博弈的进程中得到发展的。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理论(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涵义行政自由裁量权(administrativediscretion)是现代行政法的一个基本概念。究竟何为自由裁量权?由于各国文化传统、政治制度、法治背景、监控机制等不同,各国学者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理解不一,对其概念的界定也不

4、同。1、国外法学界的定义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对裁量权的界定是:“指为法官和行政人员享有的,在他们认为合适和必须的情况下行为或不行为的选择权;如果没有表明滥用自由裁量权,这种行为不能被推翻”【1】。美国学者伯纳德.施瓦茨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官员或行政机关拥有从可能的作为或不作为中做选择的自由权。”【2】..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对裁量权的定义为“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法律常常授予该权力主体以权力或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裁量权,有时是根据情势所需,有

5、时则是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之。”【3】英国行政法上对“自由裁量权”的理解,一方面,“立法机关将权力委托给一个具体机构,并授给它行使此权的自由裁量权,法院无权对这种自由裁量权提出异议。”这种表述较好地阐明了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自由裁量权”运作中的作用。另一方面,“在公法中没有不受约束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是指任何事情应在当局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去行使,而不是按照个人观点行事,应按照法律行事,而不是随心所欲。它应该是法定的和固定的,而不是独断的、模糊的、幻想的,它必须在所限制的范围内行使。”【4】与英美行政法上用词粗

6、放化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大陆法系国家对“自由裁量”概念的使用比较谨慎,他们只是在非常狭窄的范围内使用“自由裁量”,而更多情况下使用(行政)裁量或合义务裁量(即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尽法定义务)。例如,“行政机关处理同一事实要件时可以选择不同的处理方式,构成裁量。法律没有为同一事实要件只设定一种法律后果(如法律羁束行政),而是授权行政机关自行确定法律后果,例如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择,或者赋予其特定的处理幅度”。【5】..由上可见,英国、美国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界定,承认只要法律没有对行政机关的权力作出完全拘束时,行政机关就

7、拥有自由裁量权,而少见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明确界定。英美法系把行政自由裁量置于宽泛的范围内研究,几乎把行政自由裁量弥散在整个行政法中;而大陆法系则注重从具体行政行为角度来分析行政自由裁量,把行政自由裁量局限于行政行为之中,裁量理论对行政行为以外之诸活动类型并未特别加以探讨。英美法系侧重从程序角度对行政自由裁量进行分析,而大陆法系多重视行政自由裁量的实体方面。美国学者K.C.戴维斯指出,行政自由裁量并不限于实体选择,而要扩展到程序、方法、形式、时间、强调的程度和许多其它的辅助因素。1、国内法学界定义1983年出版的王珉灿主编的

8、统编教材《行政法概要》在对行政措施进行分类时指出:“凡法律没有详细规定,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事件时,可以依照自己的判断采取适当的方法的,是自由裁量的行政措施。”这实际上是我国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概念的最早表述。此后出版的各种教材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概念,大都与此相似。王名扬先生在《美国行政法》一书中的定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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