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环境权的行政法保护

论公民环境权的行政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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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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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公民环境权的行政法保护  【摘要】21世纪的今天,环境问题已成为影响人类健康、制约社会发展的首要问题之一。世界各国纷纷出台相关法律构建环境法制,以减少环境问题的产生。环境权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在保障公民环境权益、控制环境问题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环境权的法律保护机制上,行政法保护与传统的民、刑法保护相比,具有独特的优越性。且根据我国既有的环境法制建设,结合我国行政法制的发展前景,可以看出行政法对于环境权的保护具有现实上的可行性。但我国对于环境权研究时间较短,因此在很多方面存在不足之处,对公民环境权进行行政法保护还需进一步完善。  

2、【关键词】环境权;环境行政诉讼;公众参与;公众知情  公民环境权作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对于环境法律关系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行政法保护与传统的民、刑法保护相比,具有独特的优越性。且根据我国既有的环境法制建设,结合我国行政法制的发展前景,可以看出行政法对于环境权的保护具有现实上的可行性。但我国对于环境权研究时间较短,因此在很多方面存在不足之处,对公民环境权进行行政法保护还需进一步完善。  一、将公民环境权在行政立法上加以确认  目前我国还未明确将公民环境权纳入行政立法,而仅仅规定了公民环境?⒂肴ㄓ胫?情权以及环境诉权。只有将公民环境权

3、在立法上加以确立,当发生环境侵权的时候,公民才能依据法律的规定保障自身的环境权利。依法监督实施法律运行。  二、环境权保护的法理依据  我国对环境权理论的研究时间较短,对于环境权的权利地位未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足以看出国家对待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尽管对于环境权是否能够作为法理学上的一项基本人权,我国法学界尚且存在争议。但在笔者看来,环境权自身具备基本权利的主要特征,应当享有优先保护的法律地位。  首先,环境权具有应然性。在按照基本权利的理论,所有的基本权利都属于自然权利,或说天赋权利,即

4、人与生俱来的不可被剥夺的应然性权利。环境权正是如此,它的存在不因法律的规定而存在,而为人天生所享有。任何人不因其人格的好坏多得或丧失环境权。  其次,环境权具有普遍性,公民环境权的权利主体是全体公民,任何人不分国籍、年龄、性别均享有在健康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公民环境权的客体是环境权益,是人类对环境的共同利益。主体的普遍性和利益的共同性,体现了公民环境权是一项普遍性的权利,符合基本人权的基本特征。  最后,环境权具有不可替代性。人类所赖以生存的环境目前来说仅有地球,这个有限的生存空间对于人类来讲是唯一的选择,是无法被替代的。所以地球上的

5、整体环境对地球上生活的人类来讲也是仅有的选择。生态环境的破坏意味着人类的生存基础正在逐渐丧失。因此从该种意义来讲,环境权是对生存权的保障,代表的是人类最根本的需求。综上所述,环境权在权利性质上属于基本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民法保护与刑法保护的局限性  一项新生的权利,必将寻求有效的法律保护途径。而对于一项权利的法律保护必然不是单单一个法律部门的孤军奋战,定要有多个法律部门的相互配合。在对环境法进行保护的过程中,民法、刑法以及行政法等法律部门均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若从这些法律部门对于环境权保障的作用和程度上来看,行政法无疑要

6、优于同样拥有基本法地位的民法和刑法,这种优势是由行政法的性质决定的。  从公民环境权民法保护的角度来看,一方面,民法所调整的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对于环境权的侵权主体而言,不仅仅包括工厂企业等民事主体,还包括行政主体尤其是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内的行政机关。其因行政不作为而导致的环境严重污染事件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极大程度上侵犯了公民的环境权,对于这种情况下政府责任的追究则无能为力。另一方面,环境不是客观上的物,不具备人身依附性,无法成为民事物权的客体。同时民法是一门私法,无法对具有社会公益性特征的环境权进行有效调节。 

7、 从公民环境权刑法保护的角度来看,一方面因为刑法自身严厉性的特点,虽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对于破坏环境构成犯罪的行为的惩处,但由于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一般的环境侵权而言起刑点过高,因此对于绝大多数环境侵权无法进行规范。另一方面,许多危害环境的行为虽未直接造成实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结果,但其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潜在的损害,却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对于这些行为,亦无法通过刑法保护的手段予以追究。  综上所述,公民环境权的刑法保护和民法保护之所以存在着局限性,除因其主客体关系与环境权的不匹配外,还因两种法律保护均依赖于司法权而得以实现。这必然导致了保

8、护机制的相对滞后,仅仅是一种事后的救济,而非一种事前的预防,能够起到的保护作用十分有限。  四、行政法保护的优越性  行政法保护的优势取决于其自身性质,具体有如下特点:  行政法调整范围具有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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