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草案)》依据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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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修改草案稿)》依据对照表序号拟修订依据1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2016年省人大发布实施《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江苏省节水条例》)2011年省人大发布实施《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江苏省供水条例》)2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监督、指导。市节约用水管

2、理机构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的指导以及市区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县级市(区)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在委托的权限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日常管理。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发展和改革、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的节约用水工作。《江苏省节水条例》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发展和改革、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的节约用水工作。3第七条(节水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将节约用水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和中小学教育教学内容,普及节约用水知识,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节约用水

3、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制定节约用水的宣传计划,定期开展宣传活动。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江苏省节水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活动,将节约用水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和中小学教育教学内容,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对严重浪费水的行为有权举报。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4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定期开展节约用水规划实施后评估工作。《城市节水评价标准》(GB/T5

4、1083-2015))基础管理第7项城市节水规划:应有落实规划的意见措施,开展了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城市节水规划指标落实率不应小于90%。5第九条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节约用水规划、水资源和供水状况、用水定额及用水需求,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取水、用水计划,实行总量和强度控制。《江苏省节水条例》第八条本省实行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建立覆盖省、设区的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体系。6第十条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和单位用水分类管理。居民生活用水和月用水量五百立方米年用水量五千立方米以下的单位用水实行定额用水管理;月

5、用水量五百立方米年用水量五千立方米以上的和使用自建取水设施的单位用水(以下简称计划用水单位)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用水管理。《江苏省节水条例》第十条第一款-7-本条例所称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的用水,单位用水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事业等单位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的用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自备水源取水的和使用公共供水水量较大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其中使用公共供水水量较大的单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水主管部门下达用水计划。用水计划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和单位用水需求确定。《城市节水评价标准》基础管

6、理第20项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计划用水率不应小于95%的标准。依上述标准推算,目前市区公共和非居民用水计划用水率为90%,本市需将年用水量五千立方米以上的和使用自建取水设施的单位用水(以下简称计划用水单位)纳入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用水管理。7第十一条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需求,编制计划用水单位用水计划并负责考核。用水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并定期公布。新增计划用水单位或者计划用水单位因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调整用水计划:

7、(一)内部管网泄漏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二)用水单耗、重复利用率等主要用水指标未达到规定的行业标准的;(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四)未按规定填报节水统计报表的;(五)拖欠加价水费的;(六)有其他严重浪费用水行为的。《江苏省节水条例》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自备水源取水的和使用公共供水水量较大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其中使用公共供水水量较大的单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水主管部门下达用水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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