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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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会协[201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审议通过,现予发布。附件: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2.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说明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抄送: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院校。-14-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持和提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以下简称非执业会员)的专业素质、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非执业会员的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促进专业与技术交流,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登记成为非执业会员者,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非执业会员通过继续教育而保持和提升持续胜任能力,是保持其会员资格的必要组成部分。非执业会员应树立终身学习的专业态度,不断提高专业素质,保持和提升与其工作性质和职业责任相关的职业胜任能力。第四条本办法尊重非执业会员在职业领域和专业经历方面存在的差异,旨在制订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各相关主体在学时要求、获得途径、申报确认与组织认证等方面的程序框架,确保非执业会员能够获得高质量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升胜任能力,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与社会责任基石,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大局。第二章学时标准与学时要求第五条非执业会员的继续教育,以学时形式进行确认,每个学时不少于45分钟。第六条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分为投入式继续教育学时与产出式继续教育学时。-14- 投入式继续教育学时,是指非执业会员通过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或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举办的,以及中注协和地方协会委托或认可的相关机构举办的继续教育活动从而获得的学时。产出式继续教育学时,是指非执业会员通过自我学习与专业工作等活动,达到保持和提升胜任能力的有关要求与学习目标从而获得的学时。第七条除了中注协和地方协会举办的继续教育活动之外,计入投入式继续教育学时的继续教育活动应符合以下标准:(一)该继续教育活动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密切相关或与审计、会计专业领域相关;(二)非执业会员能够说明如何将该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三)该继续教育活动可以用足够的原始资料客观验证,且非执业会员能够提供参与和完成该继续教育活动学习任务的证据材料。第八条计入产出式继续教育学时的继续教育活动应符合以下标准:(一)该继续教育活动与非执业会员的工作性质和职业责任相关;(二)该继续教育活动能够达到提高非执业会员专业水平与综合素质,或者提升职业道德与个人修养的学习目标;(三)该继续教育活动的效果可以衡量,非执业会员能够说明该继续教育活动的意义或效果。-14- 第九条非执业会员每一公历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继续教育累计不少于40学时,其中投入式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24学时,产出式继续教育学时不超过16学时。非执业会员在一个年度内完成的投入式继续教育学时超过24学时,可以并仅限于将超出学时递延记入下一年度的继续教育,所递延学时不超过24学时。产出式继续教育学时不递延计算。第三章继续教育学时的取得途径第十条非执业会员获得投入式继续教育学时的途径包括:(一)中注协和地方协会举办的面授培训、远程教育(网络点播)培训、远程教育(视频)培训、领军(后备)人才培训、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建设相关活动、专业论坛、研讨会、学术报告会、执业质量检查、准则与标准建设、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等;(二)经中注协以及地方协会授权委托专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种类型的培训班、专业论坛、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等;(三)中注协以及地方协会认可的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认证单位举办的内部培训活动;(四)中注协认可的境外职业会计组织举办的继续教育相关活动;(五)除上述专业培训机构、认证单位、认可会计组织外,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组织机构举办的专项培训活动;(六)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十一条非执业会员获得产出式继续教育学时的途径包括:-14- (一)通过自我学习模式学习、阅读专业文献与职业应用研究活动;(二)撰写专业文章、论文和书籍;(三)担任专业论坛、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的主讲人;(四)在职或脱产学历教育;(五)通过审计、会计相关职业资格考试;(六)从事专业课程教学或专门从事职业继续教育相关领域工作;(七)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四章继续教育学时的申报与确认第十二条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采取本人申报、地方协会审核确认方式。第十三条继续教育的学时申报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投入式继续教育学时数,应以继续教育活动主办方提供的学时证明所列示的学时数量加以确认;(二)产出式继续教育学时,由地方协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折算学时,或者由非执业会员根据自我学习时间和实践效果自行申报,地方协会审核评定。第十四条非执业会员应于每年度12月31日之前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网络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中应包括:(一)履行更新、提升知识和技能水平以便胜任工作的继续教育义务声明;-14- (二)承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并与中注协继续教育规定保持一致的声明;(三)学时证明表,或其他能够证实保持和提升职业胜任能力的证明资料;(四)其他申报材料。第十五条非执业会员有责任提供投入式继续教育学时证明材料,包括:(一)中注协或地方协会发放的学时证明;(二)委托培训机构、认证单位、认可会计组织签发的中注协规定格式的学时证明;(三)除上述专业培训机构、认证单位、认可会计组织外,经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组织机构举办的专项培训活动学时证明;(四)经继续教育活动主办方确认的教学大纲、教学材料、出勤记录等辅助材料;(五)其他材料。第十六条非执业会员有责任提供产出式继续教育学时证明材料,包括:(一)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所提出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专业知识、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等学习要求与目标,个人自我学习的学习计划、读书笔记、专业阅读或研究的心得、学习成果等;(二)公开发表的专业文章、研究项目成果或正式出版的书籍;-14- (三)专业论坛、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的主讲人讲稿、会议议程、会议记录;(五)在职或脱产学历教育学历证书或学习证明;(六)审计、会计相关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七)讲授专业课程的课程表、教学讲义、课件、教案等教学资料。(八)其他材料。第十七条非执业会员应将继续教育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至少保留3年。第十八条地方协会根据非执业会员申报学时情况进行汇总、确认。第十九条中注协和地方协会定期按比例对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组织抽查。第二十条未按照本办法完成继续教育的非执业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所属地方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以不参加当年度的继续教育,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完成。(一)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新批准入会的;(二)生育休产假的;(三)因疾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工作的;(四)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转会的非执业会员,转出地方协会已经确认的继续教育学时,转入地方协会应当予以认可。-14- 第二十二条对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且不符合豁免规定的非执业会员,由所属协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继续教育的组织与认证第二十三条非执业会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属地方协会组织实施和办理。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境外非执业会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中注协组织实施和办理。第二十四条中注协和地方协会可以委托专业培训机构举办继续教育面授培训班和网络教育培训班,其中地方协会委托的专业培训机构,应经中注协认可并报备。受托举办培训班的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聘请具备胜任能力的师资团队;(二)科学开发培训课程,合理设计培训内容;(三)设计科学适用的培训方式及安全、合理的网络管理系统支持;(三)制定完善的课程评估系统,并及时改进课程设计;(四)建立完备的档案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非执业会员所在的单位可以成为中注协和地方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认证单位,申请认证单位的条件包括:(一)能够为非执业会员提供学习与教育资源,为其职业能力提升与职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二)制定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监督非执业会员有效地完成工作指标;-14- (三)为非执业会员在工作中提供有效地指导;(四)鼓励非执业会员进行自我学习与发展;(五)支持和鼓励非执业会员参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与建设相关活动;(六)其他。在认证单位工作的非执业会员,可以根据中注协和地方协会对认证单位的评定结果减免或豁免继续教育学时,减免或豁免的学时数由中注协和地方协会确认。第二十六条境外职业会计组织可以成为中注协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认可会计组织,基本条件包括:(一)成为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正式团体组织;(二)正式发布的会员继续教育的准则、指南与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发布的国际教育准则(IES)一致或趋同;(三)与中注协建立合作关系,双方就会员继续教育达成互认协议或约定。具备认可会计组织正式会员资格的非执业会员,可以根据中注协与认可会计组织达成的协议或约定减免或豁免继续教育学时,减免或豁免的学时数由中注协确认。第二十七条除了中注协或地方协会委托的专业培训机构、认证单位、认可会计组织之外的其他组织机构举办的培训活动,主办方可以向中注协或地方协会提出专项培训活动学时确认申请,中注协和地方协会对该项培训活动的师资、内容、效果进行评估后确认学时数。第二十八条中注协和地方协会定期组织对委托-14- 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资质、培训质量进行评估,并公布具备资质的委托专业培训机构名单。中注协和地方协会定期组织对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认证单位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具备资质的认证单位名单。中注协根据与其他职业会计师组织的合作情况,向社会公布认可会计组织名单。第二十九条非执业会员参加不能完全豁免学时的认证单位、认可会计组织的培训活动,应当向主办方提交中注协规定格式的学时证明表(个人),由主办方签署意见、计算所获学时,经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可后确认学时数。第三十条中注协或地方协会委托的专业培训机构应当向培训合格的非执业会员提供统一印制的学时证明,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保管期至少为3年。经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专项活动,主办方应向中注协或地方协会递交规定的学时证明表(机构),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保管期至少为3年。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三十二条各地方协会可以参照本办法,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附件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证明表(个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会员编号-14- 所属协会所在单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主办方活动名称起止时间申请学时主办单位意见:该同志参加我单位举办的本次活动,活动已经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可,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建议确认继续教育学时。负责人签字/盖章:年月日非执业会员诚信声明:本人承诺所申请学时及证明材料均真实有效,声明已按规定履行更新、提升知识和技能水平以便胜任工作的继续教育义务。非执业会员:年月日非执业会员所属协会意见:年月日说明:1.非执业会员的继续教育,至少45分钟为一个学时,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2.非执业会员参加认证单位、认可会计组织及其他培训活动,应当向主办方提交中注协统一格式的学时证明表,由主办方签署意见、计算所获学时,非执业会员应当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保管期至少为3年。附件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证明表(机构)主办单位:-14- 联系方式:专业活动名称:起止时间:主办单位意见:等同志参加我单位举办的本次活动,活动已经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可,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建议给予确认继续教育学时。(名单及建议学时数量附后)负责人签字/盖章:年月日认可注协意见:同意主办单位意见,确认附表所列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并发放《学时证明》。负责人签字/盖章:年月日说明:1.此表适用于除中注协或地方协会委托的专业培训机构、认证单位、认可会计组织之外的有关单位举办的培训活动,主办方可以向中注协或地方协会提出专项活动学时确认申请,中注协和地方协会经考察确认其学时结果。2.此表所确认学时,由主办方向中注协或地方协会申请,经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可方为有效。附件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考核年度:姓名性别年龄会员编号所属协会所在单位-14- 申请总学时投入式学时产出式学时投入式继续教育学时时间继续教育形式(项目名称)申请学时产出式继续教育学时时间继续教育形式(项目名称)申请学时本人声明已按规定履行更新、提升知识和技能水平以便胜任工作的继续教育义务,同时承诺所申请学时及证明材料均真实有效。申请人:年月日协会意见:年月日说明:1.本申请表中,经地方协会确认的学时数可计入当年继续教育学时。2.申请人提交本申请表时,应将相关证明材料附后。附件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证明表(转会)姓 名会员编号所在单位-14- 转出协会名称转入协会名称以下信息由转出协会填写:本年度已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数本年度豁免学时情况递延至下年度投入式学时数特此证明。(转出注协盖章处)年  月  日说明:1.非执业会员跨省转会时填写此表。2.转入地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据此证明确认非执业会员完成的继续教育学时。3.本表一式三份,转出、转入地注协和非执业会员本人各留存一份。-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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