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体系建设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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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体系建设构想为加强生态保护,2011年,我国首次提出了‘‘划定生态红线”的重要战略任务[1]。2013年5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再次强调,要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牢固树立生态红线的观念。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把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作为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最重要、最优先的任务[2]。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永久保护,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对历史和人民负责的高度,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体现了以强制性手段强化生态保护的政策导

2、向与决心[3]。生态保护红线提出的背景与意义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我国资源环境形势日益严峻。尽管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力度逐年加大,但总体而言,资源约束压力持续增大,环境污染仍在加重,生态系统退化依然严重,生态问题更加复杂,资源约束、环境污染与生态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逆转[4];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相匹配,区域开发建设活动与生态用地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自然保护区等各类已建保护区隶属不同部门管理,空间上存在交叉重叠,布局不够合理,生态保护效率不高;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面积大,分布广,关键生态区域未

3、能得到有效保护,导致生态服务与调节功能仍在恶化,自然灾害多发,威胁人居环境安全[3];生态环境保护体制建设落后于污染控制,政府的生态保护管理职能分散在各个部门,采取按生态和资源要素分工的部门管理模式,缺乏强统一的、有力的生态保护监督管理机制,难以落实‘‘统一法规、统一规划、统一监督”的要求[5-6]。综上所述,我国生态环境缺乏整体性保护,且严格性不足,尚未形成确保国家与区域生态安全和经济杜会协调发展的空间格局、监管机制与体制。国家在此背景下提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战略决策,旨在构建和强化国家生态安全格局,遏制生态环境退化趋势,力促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杜会和

4、生态效益相统_,有效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生态保护红线体系构成概念与功能定位生态保护红线的概念是以‘‘红线”为基础,在区域性生态规划、管理和科学研究过程中逐渐产生和发展,并得到多方面肯定,从而上升成为国家战略的。根据生态保护红线提出的背景与意义,兼顾资源、环境、生态三大领域重大问题与保护需求,将生态保护红线定义为:对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杜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具有关键作用,在提升生态功能、改善环境质量、促进资源高效利用等方面必须实行严格保护的空间边界控制与数量限值,具体可包括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和自然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应符合环境功能区

5、划与环境质量管理要求,有效遏制环境污染趋势,防范环境风险,确保环境安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必须一体遵行,通过实施最严格的管控制度实现如下保护目标:一是保护性质不改变,即红线保护的主要对象保持相对稳定,区位不可随意调整;二是主体功能不降低,即红线区域的主导功能应通过强化保护与监管逐步得到改善;三是管理要求不放宽,包括保护面积不减少,管理限值与管理措施宜严不宜宽。基本特征构筑生态保护红线体系应遵循以下基本特征:一是系统性。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与监管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涉及生态保护、环境管理、资源开发利用等多个领域,需要在国家层面统筹考虑,有序实施。二是协

6、调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监管应立足我国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现状,与国家和区域重大区划或规划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当前环境管理制度与能力相适应,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三是差异性。基于我国资源环境稟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区域差异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应因地制宜,切合实际,在生态空间保护、环境质量控制与资源利用管理等方面制定和执行与区域特点相适宜的政策制度,提出分类、分区及分级管理要求。四是强制性。生态保护红线一旦划定,必须实行严格管理。牢固树立生态保护红线的观念,制定和执行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与管理措施,做到不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

7、受到惩罚。五是动态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并非一成不变,为不断优化和完善国土生态安全格局,生态保护红线可进行适当调整,尤其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不断优化和增强,确保空间面积不减少、保护性质不改变、生态功能不退化。六是操作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遵循自然规律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确保红线本身科学合理;配套的管理制度和政策应具有可操作性;划定的红线目标要充分考虑各有关因素,具备可实现性。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生态功能保障基线是指对于维护自然生态系统服务持续稳定发挥,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具有关键作用,在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必须实行严

8、格保护的国土空间。生态服务保障基线应符合主体功能区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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