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法律诊所教育在中国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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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探法律诊所教育在中国的反思  论文:法律诊所教育;法律援助;本钱;反思    论文:我国法律院校引进法律诊所教育已有多年,出现很多新题目,譬如和法律援助的关系新题目、本钱经费新题目、教育理念差异新题目等。对这些新题目的深进剖析,有助于重新熟悉法律诊所教育在中国的推行。   “法律诊所教育”(ClinicalLegalEducation)又称临床法学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由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它把医学院学生临床实习中的诊所式教育模式引进法学教育,在一个真实的“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代理真实案件,亲身参加诉讼,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诊

2、断”他们的法律新题目,开出法律上的“处方”。1法律诊所教育旨在进步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同时通过实践学习,激发学生的反应能力和思考能力。2000年秋季,在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等7所高校的法学院系开始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目前,中国已经有17所院校正式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有20多所院校申请加进全国诊所教育专业委员会,有更多的院校在关注诊所法律教育课程。3六年过后,运行效果如何,出现哪些新题目,需要认真反思。    一、法律诊所和法律援助的关系新题目    目前我国很多高校法律系设有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和法律诊所存

3、在诸多差异,如何协调,值得深思。首先,性质目的不同。法律援助属于司法救助制度,是为弱势群体提供无偿的法律帮助,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而法律诊所属于法学教育方法,是一门法律实践课程,是为了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其次,参和主体不同。法律援助过程中,除法律援助机构外,只涉及两方主体,即当事人和法律援助工,两者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在法律诊所中,除法律诊所外,涉及三方主体,即指导教师、学生和当事人,形成的关系也比法律援助复杂。4第三,评价标准不同。法律援助以当事人为中心、以维护其正当权益为宗旨,因此评价法律援助的标准是案件的胜诉率、当事人的满足度。法律诊所的评价标准则完全不同,诊

4、所评价的对象是学生的学习和思考的能力,评价的方式包括学生自评、互评、教师评价等多种方式。5由此可见,法律诊所和法律援助存在很大差异,但二者共存于一个平台——高校法律系,在人力物力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如何协调共进,需要进一步探究。    二、经费新题目    法律诊所的运作需要高昂的经费,如办公场所和设施、日常事务治理职员及办案经费等。以四川大学法律诊所为例,据非精确化的定量统计,学生每代理一个案件,需花费交通、通讯、文印、午餐等用度约数百元。如此推算,维持一个20至30人规模的法律诊所每月需数千元,何况还未将教师工资计算在内。相比之下,传统法学课堂教学除了占用教室、电

5、教设备等公共资源外,几乎不需要任何附加投进。6又譬如治理职员新题目。美国法律诊所教育的实际情况证实,专职治理职员对法律诊所的有效运作具有重要功能。纽约大学的法律诊所不仅拥有专职的行政治理职员,而且每三至四名诊所教师还拥有一名秘书,专门为这几名诊所教师处理相关的行政事宜,例如案件的布置、档案和资料的治理、学生和老师、客户之间的联络和布置、财务治理及办公设备维护等。7?然而我国的法律诊所很难配备专职治理职员,而教师们的教学科研任务又非常繁重,因此,这方面的经费也是一个新题目。目前已实行法律诊所教育的经费主要来自国外基金会的支持,但是一旦这些经费支持减少和撤销,这些课程的

6、远景就令人担忧。因此为这些课程筹集经费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新题目。    三、师资新题目    诊所教育的可贵之处是采取师傅带徒弟的培养模式。在日常办案中,师傅一钉一卯将实践经验传授给徒弟,徒弟耳濡目染一点一滴将“功夫”学到家。英美早期的律师就是如此培养,如今固然从学徒式转为学院式,但理念依然未变。美国法律诊所的教师,主要是从校外聘请有丰富实务经验并热爱法学教育的律师,而且大部分诊所教师是专职的,无须承担诊所法律课程之外的其他法律课程,在职称提升上亦有不同于其他教师提升的评价指标。然而,目前我国的法律诊所很难做到这点。原因一是体制新题目。诊所的教师几乎都是从原有的

7、法学院教师队伍中产生的,他们一方面新开想法律诊所课程,另一方面,则同时兼顾其他的传统法律课程。由于受我国大学人事等制度的制约,法学院本身实际上也不具备独立和另行聘请专职法律诊所教师的现实条件。8?同时,诊所式课程需要教师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联系案件、指导练习学生,但是由于评定职称需要科研成果,这就和诊所式课程的投进发生矛盾,使讲授诊所式课程的教师在职称评定上处于不利地位。9?原因二是教学资源新题目。诊所教育要求师生比例很低,然而目前我国教育很难达到这点。仍以四川大学法律诊所为例,除每周3课时的课堂讲授外,诊所教师还须直接指导6-8名学生办案。以某普通刑事案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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