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原则在判决案例中的作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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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平原则在判决案例中的作用研究摘要:公平原则有其独特的法律价值,它能弥补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不足,一定程度上承担起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任务,但是,公平原则又不可否认的存在理论上的模糊性。  关键词:公平原则土地使用权纠纷    公平原则又称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而且不能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可是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如果不予以补偿显然不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失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

2、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这是我国民法对公平原则在法律上的确认。在审判实践中就如何正确适用公平原则,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一、公平原则适用的条件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加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之损害存在因果关系。这是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首要条件。只有在加害人之行为与受害人之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适用公平原则。并且,在受害人之损害由多个原因造成时,加害人的行为必须为损害的主要原因、直接原因或必然原因,若加害人的行为为受害人损害后果之次要原因、间接原

3、因或偶然原因,则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二)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这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条件,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与侵权责任法二十四条中的“都没有过错”,首先,不能通过过错推定的办法来确定行为人有过错。其次,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再次,确定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显失公平。即损害的发生不能确定双方或一方的过错,而且认定或推定过错也显失公平。  (三)有较严重的损害发生。损害的发生及损害的程度是适用公平原则的客观前提。损害程度直接决定着当事人分担损失的必要性。  二、适用公平原则应考虑的因素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及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4、应考虑“实际情况”。此处所称“实际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两个因素:  (一)损害程度  损害的发生及损害的程度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客观前提。1、损害在一般情况下,仅指受害人的损害。损害的事实,是指财产上的直接损失。对于间接损失,如果也要求加害人予以分担,则对加害人而言过于苛刻,容易导致在追求公平的过程中滑向极端,即完全倾向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形成事实上的另一种不公正。  直接损失,又称积极的损害,是指受害人在受到伤害后已得或必得的财产利益的减少,即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伤害后,受害人所必须先行支付的一切财务开支。直接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5、、伤残辅助器具费、丧葬费。间接损失,间接损失又称消极的损害,是指被损害人本可获得的预期利益的丧失。间接损失包括: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费用。在审判实践中,个别法官在适用公平原则时,不区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均让加害人分担,笔者认为是不妥的。适用公平原则让加害人分担的只能是受害人的直接损失,不应包括间接损失。  2、损害的程度必须较严重,即如果不分担损失则受害人将受到严重的损害,并且有悖于公平、正义的观念。确定损害程度是否较严重,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判断,首先,考虑当事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和损害承受能力。其次,结合受

6、害人的一些情况考虑,比如受损害的财产是否易受损害,受害人自身应承担多大的风险等。再次,考虑当事人个体性因素,综合认定。  (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此为公平责任原则的性质和目的所决定。也就是说,公平责任原则是要在无过错的当事人之间分担损失,那么其首要考虑的必然是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如何。  三、在审判实践中谨防滥用公平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可能遇到这样的情况:一般侵权行为导致损害,但当事人没有过错,过错责任原则无法适用;特殊侵权行为导致损害,但存在免责事由,无过错责任原则无法适用。并且不归责,又会导致不公平情况的出现。因此

7、,公平责任原则的产生,满足了解决这些问题的需要。公平责任原则弹性较大,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法官依据内心的公平、正义的道德观念,来合理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分担损失以及如何分担损失。公平责任原则在理论上的模糊性,也可能造成实践中法官对公平责任原则的滥用,将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依公平责任原则处理,或者将所有依过错责任原则难以处理的案件也依公平责任原则处理。在司法实践中除明文规定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情形外,其他情况应慎用公平责任原则,避免滥用。  四、公平原则在农村土地使用权与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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