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利息支出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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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企业利息支出的税务处理:F812文献标识:A:1009-4202(2011)10-000-02    摘要企业资金的筹集方式有多种渠道,如向金融机构借款,向非金融机构借款,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资金占用、向个人集资等。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借款利息,不同情况下根据税法规定应做不同的处理。  关键词企业利息支出税务处理    一、利息资本化费用的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

2、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该条规定可从以下两方面来理解:  (一)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在费用发生当期扣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所谓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如果上述所列举的借款费用是不需要资本化的,就允许在发生当期扣除。  (二)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予以分期扣除或者摊销。  根据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关借款费用的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

3、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实施条例》第三七条第二款对此作了细微的调整,即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限定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因为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所规定的固定资产,已经含括了投资性房地产。本条规定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是限于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而且此类费用必须限于这些资产的购建期间,在这些资产购建后,或者存货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后而发生的所谓借款费用,是不允

4、许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而是应根据其他有关规定作相应税务处理。  二、不需要资本化的利息支出的税务处理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已经规定了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准予在计算应纳

5、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三十八条则是对借款费用中的主体部分———利息支出的扣除标准的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隐含着以下含义:  (一)企业向关联方(包括自然人)借款利息的扣除  1.关联方借款利息应视情况进行扣除  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

6、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需注意的三种情况:  (1)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多付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融通资金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2)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的利息原则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债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  (3)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方借款可不受比

7、例限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支付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企业发生关联借款利息支出,其扣除不是必须受5:1或2:1的比例限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发生借款利息扣除  股东投资未到位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投资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出资,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出资的投资者不仅包括公司设立时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也包括增资时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第二种,投资者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出资。  《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8、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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