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防办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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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人防办责任清单主体责任贯彻执行人民防空及民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人民防空和民防工作的相关政策;拟订全县人民防空及民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审核人民防空及民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规划;负责人民防空及民防组织指挥工作,制订城市防空袭方案,拟制人员掩蔽和人口疏散等各种保障计划,组织防空袭演练;负责人民防空及民防信息化建设,制订人民防空及民防通信、警报网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民防空工作中涉及的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及民防应急救援方案,承担政府赋予的应急救援任

2、务;负责人防工程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拟订全县人民防空及民防建设总体规划,负责人民防空及民防工程建设、管理、开发、利用;组织开展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取工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及民防宣传教育;负责人民防空及民防经费、物资和资产管理;战时负责发放空袭警报和组织实施灯火管制,组织指挥人民防空及民防疏散和掩蔽,配合要地防空和城市防卫作战;监督、检查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水电供应和其他后勤保障方案的落实;承担由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承办县政府、县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职责边界做好本部门的

3、环境保护工作,支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相关环境保护工作;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表110人防部门责任清单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拆除警报设施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拆除单位补建。3、《四川省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任

4、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破坏。因特殊情况确需迁建或改建的,有关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责任主体资中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审批申请表、人防警报设施位置、型号及相关资料、拆除单位提交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后的补建方案、法人委托证明、法人和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人防法规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提出

5、是否同意拆除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拆除警报设施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

6、部门批准,由拆除单位补建”受理书面材料。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拆除警报设施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拆除单位补建”审查。3、《四川省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破坏。因特殊情况确需迁建或改建的,有关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3.《四川省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管理办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7、)。4.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10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32-5831951人防部门责任清单表2序号4334(承接)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危害人民防空安全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

8、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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