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城人防办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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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稻城县人防办行政权力责任清单主体责任(一)贯彻执行有关人民防空、民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二)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检查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三)组织制(修)定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规划、城市防空袭预案、人口疏散计划,战时人防专业队的动员及医疗救护、物资供应、抢险抢修等各项保障方案;指导重要目标的防护和实施监督检查;协调城市人口疏散地域建设和疏散安置的各项准备工作。(四)组织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对人民防空工程项日(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

2、理;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平时的开发利用、战时的平战功能转换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工作。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以及对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报设施的拆除管理。(五)组织人民防空指挥所、防空通信网、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防空袭演习和人民防空警报试鸣。(六)负责组建和训练民防专业队(人民防空专业队伍;承担部分防灾救灾的规划计划、组织协调及其灾害的应急救援和指挥通信保障。(七)负责对公民的人民防空宣传教育;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拟定学校人民防空知识教育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计划的落实。(A)依法征缴人民

3、防空建设费,并纳入人民防空经费预算统筹安排。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九)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职责边界无表2-1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实施依据《屮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安装,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

4、负责日常管理。拆除警报设施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拆除单位补建。责任主体稻城县人防办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应审批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Z日起即为受理。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Fl起二十Fl内审查完毕;经审査合格的,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查

5、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决定责任: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实施机关在做岀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十H内告知申请人;做出准予人防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做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依据相关规定对做出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5.监管责任:按照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

6、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7、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了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5、《四川省〈屮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

8、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确需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审批,并由拆除单位补建不少于原面积、不低于现行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按现行工程造价给予补偿,由人民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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