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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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发〔2018〕16号关于印发《北京交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及相关处理细则的通知校内各单位:《北京交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及相关处理细则已经2018年第2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1.北京交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2.北京交通大学教职工学术不端行为人事处理细则—17—3.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细则4.北京交通大学教职工学术不端行为科研活动处理细则北京交通大学2018年5月8日—17—附件1:北京交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

2、律,规范学术行为,严肃查处学术不端事件,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4号令)、《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第40号令)、《科技工作者道德行为自律规范》(科协发组字〔2017〕4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北京交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校发〔2016〕1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交通大学师生员工及以北京交通大学的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设立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

3、为、学术纠纷的举报并进行调查,做出认定结论。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第四条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部)、教务处、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科学技术处、人文社会科学处、工会、纪委、组织部等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工作。—17—第二章学术不端的行为第五条下列行为属于学术不端行为:(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

4、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七)其他根据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第三章受理与调查第六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17—以匿名形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线索明确的,将视情况予以受

5、理;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根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第七条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在接到直接举报或其他单位转交举报后15日内,应当对举报材料进行讨论,并邀请事件相关单位人员列席,做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程序的决定。第八条对列入正式调查程序的决定,应当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向举报人送达,由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向被举报人送达。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向项目资助方相关人员送达。对不列入正式调查程序的决定,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第九条正式调查程序开始后,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可以责

6、成被举报人学术关系所在单位的二级学术委员会牵头组成调查组。调查组成员可由相关二级学术委员会负责人、被举报人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具有学术权威的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等组成。调查组成员原则不少于5人,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共同调查。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资助项目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加入调查组。其他没有学术归属单位的被举报人由学术道德委员会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第十条—17—调查组成员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存在合作研究、亲属或师生等关系的,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相关利害关系人回避。第十一条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

7、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验证。第十二条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方式。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能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第十三条调查过程中,如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第十四条调查组应当在进入正式调查程序后的30

8、日内,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并及时提交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调查结论需包含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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