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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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事项标准化操作规范一、审批要件标准化(一)项目名称、性质、编号1.项目名称: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2.项目性质:行政许可3.项目编号:D35009(二)设定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11月30日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

2、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第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七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三)实施权限: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实施。(四)法定实施主体: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实施。(五)实际实施主体: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实施。(六)实施对象和范围:象州县宗教活动场所(七)重要说明注意事项:无(八)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二、审批流程标准化(一)受理地点:象州县民族和宗教事务局(象州县象州镇金象路1号)

3、(二)窗口职责:收件,受理,审核,审批,办结,发证。(三)工作流程图:(见后)(四)法定时限及其依据:是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30个工作日;是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及其管理组织成员备案的,20个工作日。(五)承诺时限:是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28个工作日;是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及其管理组织成员备案的,18个工作日。三、裁量准则标准化(一)前置条件:无(二)必要条件: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五、十六、十七条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八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登记、合并、分立

4、、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及其管理组织成员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条件:(1)经批准完成了筹备设立工作;(2)符合《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的设立条件;(3)建立、健全了管理组织和规章制度。2、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的条件:(1)原来登记的内容中有一项或者多项发生变化;(2)该场所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终止等情况。3、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备案的条件:成员已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三)申请材料:根据《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九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及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其管理组织

5、成员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应交材料:(1)《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2)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3)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4)有关规章制度文本;(5)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6)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2、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应交材料:(1

6、)变更登记申请书;(2)《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3)《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正副本)。3、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备案应交材料: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四)不予批准情况:所需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五)收费事项:不收费四、联系电话:0772-4362705五、监督电话:0772-4364985象州县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实施单位:象州县民族和宗教事务局申报所需材料:根据《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九条规定,宗教活动场

7、所登记、变更登记及其管理组织成员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应交材料:(1)《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2)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3)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4)有关规章制度文本;(5)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6)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2、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

8、止或者变更登记应交材料:(1)变更登记申请书;(2)《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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