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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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1事项类型行政许可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项目名称主项名称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子项名称5实施主体田林县宗教局6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田林县宗教局8联办机构无9办理地点田林县乐里镇新市街49号县宗教局10办理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11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6-7210325监督电话0776-721271912设定

2、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11月30日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第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七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

3、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13实施对象田林县范围内宗教活动场所。14行使层级县级15权限划分《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11月30日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4、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5—16行使内容《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11月30日公布,自2005年

5、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6、17通办范围无18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19实施条件1、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第四条的规定;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宗教活动的需要;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有必要的资金;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20申请材料根据《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九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变更登记及其管理组织成员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应交材料:(1)《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

7、2)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3)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4)有关规章制度文本;(5)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6)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2.宗教活动场所变更登记应交材料:(1)变更登记申请书;(2)《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3)《宗教活动场所登

8、记证》(正副本)3.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备案应交材料: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21特殊环节(含中介服务)环节名称无办结时限无22审查方式及标准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2.文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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