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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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财会[2006]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特殊目的审计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下列财务信息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业务:  (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以外的其他基础(简称特殊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  (二)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包括财务报表特定项目、特定账户或特定账户的特定内容;  (三)合同的遵守情况;  (四)简要财务报表。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和评价在执行特殊目的审计业务过程中获取的审计证

2、据和由此得出的结论,以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清晰地表达审计意见。  第二章总体要求  第四条在执行特殊目的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因业务具体情况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在承接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就业务性质、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等达成一致意见。  第五条在计划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清楚了解所审计信息的用途及可能的使用者。为了避免审计报告被用于非预定目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在审计报告中说明出具审计报告的目的,以及在分发和使用上的限制。  第六条除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外,对其他特殊目

3、的审计业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引言段;  (四)范围段;  (五)审计意见段;  (六)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七)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八)报告日期。  第七条引言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所审计的财务信息;  (二)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八条范围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特殊目的审计业务依据的审计准则;  (二)注册会计师已实施的工作。  第九条审计意见段应当清楚地说明对财务信息发表的审计意见。  第十条如果委托人要求按照指定格式出具审计报告,注册

4、会计师应当考虑指定格式报告的实质要求及措辞。必要时,应当修改指定格式报告的措辞,或另附一份报告,以符合本准则的规定。  第十一条如果所审计的信息基于某项合同的条款,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管理层在编制信息时是否已对所依据的合同作出重要解释。  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合同作出的重要解释是否已在财务信息中得到清晰的披露,并考虑是否有必要在审计报告中提醒信息使用者注意财务信息附注中对这些解释的描述。  第三章对按照特殊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特殊基础通常包括下列基础:  (一)计税基础;  (二)收付实现制基础;  (三)监管机构的报告要求。  第十四

5、条对按照特殊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指明财务报表编制的基础,或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信息附注中对编制基础作出的说明。  审计意见应当说明财务报表是否按照指定的特殊基础编制。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财务报表的标题或附注是否清楚表明,该财务报表并非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  如果按照特殊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未能冠以适当的标题,或特殊基础未得到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恰当的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四章对财务报表组成部分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可能应委托人的要求对财务报表的一个或多个组成部分发表审计

6、意见。这种类型的业务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业务予以承接,也可以连同财务报表审计一起承接。  第十七条在确定财务报表组成部分的审计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所审计的财务报表组成部分相互关联,且可能对其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务报表项目。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从对财务报表组成部分出具审计报告的角度考虑重要性概念。  第十九条为避免信息使用者误认为对财务报表组成部分出具的审计报告与整套财务报表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委托人不应将整套财务报表附于审计报告后。  第二十条对财务报表组成部分出具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指明财务报表组成部分的编制基础,或提及规定编制基

7、础的协议。  审计意见应当说明财务报表组成部分是否按照指定的编制基础编制。  第二十一条如果已对整套财务报表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只有在组成部分并不构成财务报表的主要部分时,注册会计师才可以对组成部分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章对合同的遵守情况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可能应委托人的要求对合同的遵守情况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只有当合同遵守情况的总体方面与会计和财务事项相关,且在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范围内时,注册会计师才能承接该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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