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法之矛与国家主权之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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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刑法之矛与国家主权之盾二零一四年以来朝鲜、刚果民主共和国、叙利亚、乌克兰等国,在联合国和国际刑事法院系统内,都与“侵犯人权”扯上了联系。这些情况至少表明,国际刑法对国际政治的影响日益加深,未来如何因应国际刑法的迅速扩张势头以维护国家利益实乃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国际刑法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国际刑事法院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而国际刑事法院对涉及非洲国家情势和案件的管辖和审理更值得特别关注。国际刑法产生的主要原因来自国际社会惩治国际犯罪的需要,而战争犯罪在国际犯罪中占据了主导地位。战争法从战争中产生

2、,违反战争法的行为一直与战争本身相伴,通过国际刑事审判来惩治国际罪行的想法也由来已久。最早的特别国际刑事法庭可能建立于一四七四年。该法庭对彼得·哈根巴赫在其占领布莱萨赫城期间犯下的谋杀罪、强奸罪、伪证罪和其他罪行进行了审判。在近代,拿破仑·波拿巴由于破坏和平被取得胜利的反法联盟流放则为世人所熟知。到了十九世纪后期,人本主义思潮对欧洲国家产生了很大影响,在各国的努力下,经过两次海牙和平会议,近代战争法体系逐渐形成。迄今为止,国际刑法的理念和设想已经有数百年的历史,但是真正进入实践层面的标志,却是第

3、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进行的两次重要国际审判(即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之后又经过六十多年的演变发展,国际刑法这个国际法的分支到今天已经初具雏形,在理论与实践方面都积累了不少成案和资料。然而在国际刑法这个学科的基本问题上,各家学者之间依然存在较多的争论和分歧。《国际刑法学原理》是德国洪堡大学格哈德·韦勒教授撰写的一部专著,由北京大学教授王世洲先生从德文和英文版翻译成中文出版。仔细研读后发现,此书的研究视角独特,立论明确突出,每一个观点都有充足的论据在背后支撑,论证过程也很扎实充分,可谓近年来国际刑

4、法研究领域里难得的一部力作。的大陆法系背景使本书与以往英美普通法系的理论风格有很大不同,在一定程度上也为国内国际法和刑法专业学者及学生打开了又一扇窗户。按照通行的说法,国际刑法是指调整国际刑事关系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总称,主要包括国际社会预防和惩治国际犯罪,以及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合作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但是有不少学者对此持保留态度,认为作为部门法国际刑法尚未形成。韦勒教授却主张:“尽管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国际刑法是否存在还是一个有人怀疑的问题,但是在今天,最后的结论已经完全清楚了:国际刑法不仅

5、在许多国际刑事法庭中已经得到了运用,并且也稳固地积累了自己的法律材料。”与一般的粗线条地介绍国际刑法这个新分支的教材或者专著不同,该书“系统地观察实体国际刑法的基础和一般原则,有体系地研究核心犯罪—即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的基本原理。全书从头至尾地包括了各种国际法庭做出的判决及其所说明的根据,也就是通过判决形成的理论,这是一种权威的,尤其是南斯拉夫国际法庭和卢旺达国际法庭的判例法,这些判例法对国际刑法的发展已经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在历史上,违反武装冲突法(战争法规和惯例)的现象屡

6、见不鲜,但是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国际社会却始终无法将被告人绳之以法。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曾提出审判和惩处德国皇帝威廉二世及其他战犯,但由于协约国不愿创造这样的先例,借口荷兰政府拒绝引渡威廉二世而不了了之,同时德国也以“国家尊严”为由而拒绝交出其他战犯。对此韦勒评论道:“荷兰,今天一个强烈主张国际刑法的国家以及南斯拉夫国际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的所在地,在拒绝引渡德国皇帝时宣称:如果国际联盟(theLeagueofNations)将来创设一种国际法律制度,授权在战争的情况下,对已经通过先前设计的规约盖上

7、犯罪印章的行为进行审理和对作为犯罪进行惩罚的事情进行管理,那么,荷兰将参加这种司法的新秩序。”最终,对德国人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实施的国际犯罪,在实质上没有提起刑事起诉。不过,在《凡尔赛和约》中规定的模式所具有的意义却不应当低估。在国际法中,这是第一次在一部国际公约中明确承认了个人的刑事责任。这里提供了一项基础性工作,在经历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恐怖之后,这个工作才有可能进行进一步的建设。迄今为止,国际刑法已经得到了充分发展,但是我们仍然应当承认它初创时在理论与实践方面的确遭遇到挑战。例如在由远东国际

8、军事法庭进行的东京审判中,法国、印度和荷兰的法官不同意大多数人的判决。尤其是他们的反对意见涉及少数人所相信的国际法缺乏对这种判决的法律基础的承认。此外,他们还发现危害和平罪是不能根据现行法律进行惩罚的。时至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随着冷战的结束,联合国又启动了和平执行机制。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在“维持和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措施这个标题下,创设了两个国际刑事法庭(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作为自己的“辅助性机构”。韦勒教授认为这些法庭的法律基础与纽伦堡特别法庭的法律基础不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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