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市食安委〔20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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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泸市食安委〔2013〕1号泸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泸州市2013年食品安全10个专项整治“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食安委成员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省食安委《关于印发四川省2013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食安委〔2013〕2号)精神,决定成立专项整治“百日行动”领导组,加强领导,强化督查,确保“百日行动”收到实效。结合泸州实际,制定了《泸州市2013年食品安全10个专项整治“百日行动”方案》,-52-已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2、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1.泸州市食品安全专项整“百日行动”领导组2.泸州市食品安全专项整“百日行动”督查方案   泸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2013年4月1日-52-泸州市2013年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百日行动”方案一、工作目标(一)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行为,强化企业诚信自律意识,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二)严肃查处违法案件,遏制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净化消费市场环境,增强群众放心消费的信心。(三)巩固去年专项整治成果,深化调味品等群众关心的重点难点

3、问题的治理,构建全面覆盖、协调有力的监管网络,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二、责任单位泸州质监局牵头组织实施,并负责工作督查。市委宣传部、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粮食局、市水务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食药监局、泸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等部门积极配合,市食安办综合协调。三、工作任务(一)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52-严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它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一旦发现要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采取有效措

4、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要依法加强监管,严禁该类物质生产企业未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严禁不建立销售台帐和不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严禁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粮食局、市水务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二)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行为-52-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进口许可制

5、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进口)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严禁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严禁没有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食品添加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工商部门要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

6、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严禁出厂、进口、销售、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严厉打击非法在产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以及违规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泸州质监局、泸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环节的监管严禁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它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

7、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禁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禁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出口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进口国的有关规定和标准。严禁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经营食品。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严禁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泸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教育局。(四)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52-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

8、,消除监管死角。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大自检频次。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责任单位:泸州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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