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食药监办发〔201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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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绍食药监办发〔2012〕18号关于印发《绍兴市2012年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直各分局:为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根据省2012年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安排,我局制定了《绍兴市2012年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绍兴市2012年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方案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重要之年,是市、县二级化妆品监管职责到位的第一年,化妆品监管工作要以打好基础、落实责任为要求,强化生产经营日常监督,大力整治假冒伪劣、非法添加等违法违规行为,探索规范化

2、妆品生产经营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一、工作重点摸清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基本情况,建立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基本档案。加强生产企业特别是委托生产监管,以原料为重点,建立健全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供应商审核制度,打击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违规标识等行为。以药店、大型商场超市和规模型美容美发店为主,探索督促经营单位健全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各项工作,严厉打击来源不明等产品,曝光各类违法行为。二、工作内容(一)全面开展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摸底调查工作由市局牵头,深入各化妆品生产企业,摸清全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包括生产品种、企业规模、生产经营情况、产品备案情况、委托生产情况等。由各

3、县(市、区)负责,摸清辖区内化妆品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经营单位包括批发市场、商场超市、专卖(直销)店、药店、宾馆饭店、美容美发场所、其他等类别,摸清内容包括经营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经营项目等,调查表格由市局统一制定;市直辖区由市局组织、各单位共同参与完成。(二)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管要以原料监管为重点,开展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等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所使用的原料是否有相应的检验报告或品质保证证明材料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供应商审核指南的通知》(食药监办保化[2011]186号)的要求,要求生产企业对原料供应商进行审核。

4、要以委托生产行为为重点,规范委托生产行为,市局组织一次委托双方企业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委托双方是否是合法经营的企业,是否持有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是否涵盖所委托加工的产品;被委托企业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卫生许可证。检查受托企业生产过程是否有批生产记录,记录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具备可追溯性。重点了解委托双方是否签订内容全面、规范、详细的委托生产协议,是否明确各自的质量责任;了解委托企业是否建立委托生产台账等记录,是否建立委托生产品种的完整批生产指令台账,并明确产品名称、规格、剂型、批量等基本内容;了解主要生产过程是否在同一生产企业中连续完成(提取工艺除外)。委托生产的产品标签标识是否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以检查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行为为重点,在生产车间、成品库中抽查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存在使用禁用物质、超量使用限用物质的现象、是否存在标签标识不规范等现象,并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相关要求,对地产化妆品进行抽检。(三)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要求,强化辖区内化妆品企业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严格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督促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做好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对没有及时备案的产品要求企业及时

6、到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对于备案产品中不符合有关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四)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食药监保化[2012]9号)的要求,要督促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做好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认真查验供应商及相关质量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或复印件备查,加强台账管理,如实记录购销信息。台帐管理工作应由相关部门或专人负责,相关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要着重以药店、大型商场超市和规模型美容美发店为主,规范化妆品索证索票、台帐管理等工作。(五)加强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日常监督检查中,要加强标

7、签标识的监督检查,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国家局制定的《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等有关规定,重点检查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对在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违规标识化妆品的以及违法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及宣传医疗作用或暗示疗效的化妆品,要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三、工作要求(一)明确工作任务,落实监管责任按照省局的总体部署,化妆品生产企业以市局为主、县(市、区)局配合开展日常监管;化妆品经营单位以属地管理为主。化妆品经营单位面广量多,各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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