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两大法论两大法系证明责任理论的差异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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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论两大法系证明责任理论的差异  王永明  提要:一般认为,两大法系证明责任的概念都包含双重含义,但由于两大法系在诉讼理念、诉讼结构和具体的诉讼制度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它们各自的证据责任理论也明显地展示出其鲜明的个性。英美法系的证明责任理论具有层次性,大陆法系的证明责任理论则是整体性的,因而它们的基本含义存有区别,适用条件也不同,而且大陆法系的证明责任理论在其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更具特色。  一 英美国家证

2、明责任的概念  1890年,美国法学家塞耶(J·B·Thayer)首次提出了证明责任的双重含义,对后世的影响相当深远。塞耶认为证明责任是一个多义词,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指“对各方当事人正在争议的问题,有提出主张的责任,如其不提出主张,则就会败诉。”二是指“不论在案件开始时或在庭审、辩论的全部过程中,有推进辩论或提供证据的责任。”第一层意思可概括为“主张责任”,第二层意思则为“提供证据的责任”或者“利用证据推进的责任”。  塞耶之后,经过许多学者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现在一般认为证明责任被称为证明负担(burdenofproof)或证明责任(onusofproof)。根据美国诉讼法学者的解释

3、,该词有三种含义,一是当事人向法庭提出诉讼主张的责任;二是当事人向法官提供足够的证据,以使案件交付陪审团进行事实认定的行为责任;三是当事人对将交付陪审团进行事实认定的案件,在审判程序的最后阶段,因事实真伪不明而承担的诉讼不利益。前两者通常称为“提供证据的责任(负担)(theburden/dutyofproducingevi-dence)”或者通常称为“说服责任(负担)(theburdenofpersua-sion)。”  英国学者罗纳德·沃克认为,证明责任是指证明某一事实或某些事实的义务。它至少在三种不同的意义上使用:一是当事人证明其案由的一般义务,即一般责任;二是当事人证明任何单独

4、争议或与该争议有关之事实的特定义务,即特定责任;三是提出证据以证实争议事实的义务,即证据性责任,又称提证责任。沃克还指出,一般责任由几个特定责任所构成,而特定责任组成一般责任的问题,则要参照实体法加以确定。我国学者对上述英美国家证明责任的概念进行了归纳,认为证明责任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提供证据的责任;二是说服责任。前者包括了特定责任、证据性责任和主张责任;后者包括了一般责任、特定责任及证据性责任。  二 大陆法系证明责任的概念  1883年,德国法学家尤利乌斯·格拉查(JuliusGlaser)率先提出了证明责任的双重含义说。他认为证明责任有两层意思,一为主观证明责任,是指提出诉

5、讼主张的当事人有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二是客观证明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的某一要件事实在法院审理的最后阶段仍然真伪不明时,由何方当事人来承担不利或者败诉后果。  客观证明责任经过莱昂哈特、罗森贝克等许多学者的发展,已趋致完善。当代德国学者汉斯·普维庭成为证明责任研究方面的“终结者”。普维庭教授也认为证明责任包含双重含义:一为主观证明责任,亦称提供证明责任、形式证明责任、诉讼上的证明责任或虚假证明责任,即哪方当事人应当对具体的要件事实举证;二为客观证明责任,亦称判定责任、实质证明责任、非常证明危险、证明风险、争议风险或判定之风险,即如果当诉讼中一项事实主张最终不能被证明时,也即在法官

6、自己对该项事实主张存在或者不存在始终不清楚的条件下,由何方负担不利后果的问题。  三 两大法系证明责任的差异  仅从两大法系国家对证明责任所下的抽象的定义中,似乎难以看出它们之间的区别。我们得从它们各自的诉讼理念、诉讼结构和具体的诉讼制度中进行比较,才能发现其不同点。  1.英美法系为分层性证明责任,大陆法系为整体性证明责任。  英美国家实行对抗制诉讼,其诉讼过程的展开犹如体育竞赛中的障碍赛跑。如果某一方当事人要想诉讼中获胜,得跨过一道又一道关口,克服一次又一次的风险,最终才能赢取胜利。关于证明责任的问题是当事人双方应当首先要负担将其争议交由法庭审判的责任,也就是提出足够的证据促使法

7、官相信其主张的事实存在可能性根据,否则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或者败诉后果。这一责任发生在民事诉讼中的早期阶段,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如果没有提供证据抑或法官认为当事人没有充分地提供证据,法官则无须将案件交付陪审团进行事实认定,而是采用批示评定、撤诉、驳回请求等方式,直接裁判承担提供证据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败诉。如果达到法定的要求,法官认为证据充分从而决定将案件交由陪审团进行事实认定,则当事人就完成了第一次证明负担,跨过了第一道关口。接下来,当事人要面对的是说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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