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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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卫医罚告〔2013〕16号郭晓桥(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为422129197908142966,住址湖北省武穴市花桥镇郑公塔古塔路6号):2013年1月9日我局接报温州国鼎微创外科医院(以下称国鼎医院)涉嫌非法为他人施行人工终止妊娠并致其死亡。同日我局立案调查。经查,我局确认以下情况:1.国鼎医院系一家民营医院,未依法取得开展中期以上(即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称“引产”)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2.2013年1月3日孕妇明万霞到国鼎医院就诊并入院留观治疗,期间经超声诊断已怀孕约20周。同月7日你(即郭晓桥,以下同)在没有执业医师指导的情况

2、下,在国鼎医院独立为明万霞施行了非医学需要的引产手术,且未按规定查验、登记相关引产证明。同月8日明万霞术后出现腹痛伴有休克状,抢救无效在国鼎医院死亡。经温州市医学会医学鉴定,认定明万霞因给予终止妊娠导致子宫破裂继发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而国鼎医院违规接收明万霞,盲目选择终止妊娠方式,术后对病情观察、转诊、抢救均存在明显医疗过错行为,与明万霞死亡有因果关系并应承担完全责任。国鼎医院为明万霞非法施行引产的违法所得6000元另案予以依法没收。3.你系执业助理医师,依法核准的执业范围为妇产科专业,而上述案发时你虽在国鼎医院工作,但经核准的执业地点仍在湖北省武穴市余川中心卫生院,未依法变更注册至国鼎

3、医院。以上有2013年1月9日现场检查笔录各1份,温州国鼎微创外科医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院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明万霞在温州国鼎微创外科医院的输液单复印件8份、病(重)危通知单复印件1份、麻醉记录复印件2份、病历续页复印件1份、检验报告单复印件4份、尿液检验报告单复印件1份、超声检查报告复印件1份、数码电子阴道镜检查报告单复印件1份、门诊病历本复印件1份(共2页)、心电图检查报告复印件1份及住院押金收据2份,任喜田、解凤云、李启飞、彭思、姜波、张露、金瑞年的询问笔录各1份(每份各2页),庹德兴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林乐秋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温州市医学会医学鉴定书(温医鉴[2013

4、]002号)复印件及其送达回执复印件各1份,温州市卫生局《关于请求协查郭晓桥医师执业注册相关信息的函》(共5页)1份及武穴市卫生局回复1份,任喜田、解凤云、李启飞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执业医师执书证书复印件各1份,姜波、张露、彭思的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温州国鼎微创外科医院2012年11月及同年12月工资发放表复印件各1份(每份各3页),温州国鼎微创外科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陈靖、林乐秋、郭晓桥、任喜田、解凤云、李启飞、张露、彭思、金瑞年、明万霞、庹德兴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庹德兴与明万霞的结婚复印件1份为凭。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

5、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人工终止妊娠包括早期人工终止妊娠和引产,其中非医学需要的引产属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范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称《计生服务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国鼎医院尚未依法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获准开展引产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你不得在该院擅自为他人施行引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规定,除

6、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而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外,执业助理医师应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执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医师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且第十七条还规定医师变更执业地点应依法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你系执业助理医师且未将执业地点依法变更注册至国鼎医院却在该院独立为明万霞施行引产手术,也已违反前述规定。此外,卫生部等部委《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以下称《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

7、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还规定,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相应证明。而你为明万霞施行引产时也没有按上述规定予以查验、登记。综上所述,你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以及《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等规定,造成严重后果,且情节严重,我局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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