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社)审计处罚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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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信用社)审计处罚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农村合作银行审计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审计处罚行为,根据《**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稽核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查出的违反国家金融规章和各项内部规章制度等(以下简称违规)行为进行的处罚。第三条实施审计处罚,纠正违规行为,是农村合作银行内部经营责任制考核的一种有效形式。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职工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第四条单位和职工对审计部门给予的审计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审计处罚不服的,有权按照规定,申

2、请上级审计部门复议。第五条单位、职工因违规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审计处罚代替刑事处分。第六条审计人员在执行本规定时,既要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不徇私情,又要实事求是,不滥用职权,挟嫌报复。第七条总行及下辖各支行(部)领导要积极支持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记录单”提出的审计处罚意见,不护短,不说情,切实维护审计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第二章审计处罚的种类、决定和程序第八条处罚的种类(一)对单位违规的处罚:1.责令限期纠正违规事项;2.罚款;3.建议降低等级或撤销荣誉称号;4.通报批评。(二)对违规责

3、任人的处罚:1.责令限期纠正违规事项;2.赔偿损失;3.罚款;4.建议降低职级或撤销荣誉称号;5.通报批评;6.建议调离岗位或给予行政处分。以上处罚可以并处。第九条对单位和职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按规定给予审计处罚的,审计部门必须查明事实;违规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审计处罚。第十条审计部门作出审计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责任人违规事实,审计处罚依据及应享有的权利。第十一条责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责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审计部门应当进行复核;责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审计部门应当采纳。审计部门不

4、得因责任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十二条责任人包括违规行为的决定人员和直接经办人员。(一)谁违规,谁就是责任人。(二)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指令经办人员违规办理业务的,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经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或不抵制的,经办人员同为责任人。(三)由于经办人员、支行或部门提供情况不实,导致决策失误的,经办人员、提供情况的支行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应由决策人员进行事前调查而未履行职责,偏听下级提供情况导致决策失误的,决策人为责任人。(四)经过集体研究的违规行为,参加研究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五)凡

5、发生违规行为责任不清时,经办人员与其直接上级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六)因审计、检查人员作风漂浮或工作不细,责任心不强,未查出问题、查出问题不指出不报告或包庇、隐瞒造成后果的同为责任人;审计、检查人员向派出单位领导报告并提出了处理结论,领导不支持、不处理造成后果的,派出单位领导为责任人。第十三条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从重处罚:(一)严重违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二)拒不执行审计处罚规定的;(三)直接或变相破坏、抗拒、阻挠审计检查的;(四)明知故犯或屡查屡犯的;(五)嫁祸于人、打击报复的。第十四条责任

6、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从轻处罚:(一)违规问题轻微的;(二)积极配合审计检查的;(三)自己主动检查并及是纠正的。第十五条审计处罚的简易程序审计事项确凿,违规情节轻微,处罚金额属低限,或被审计对象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经总审计(主管领导)授权,可实施审计处罚的简易程序:(一)审计人员(主审人员)经审计发现违规情况的,应先填制《审计记录单》(经责任人签字);(二)根据《审计记录单》,填制《审计处罚建议书》,连同《审计整改意见书》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同时收缴处罚款。第十六条审计处罚的一般程序(一)审计人员(主审人

7、员)经审计发现违规情况的,应先填制《审计记录单》(经责任人签字);(二)根据《审计记录单》,填制《审计处罚建议书》,报总审计(主管领导)审批;(三)根据总审计(主管领导)的批复意见,填制《审计处罚决定书》,连同《审计整改意见书》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第十七条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主动交纳罚款。处罚数额较大,一次性扣除有困难的,经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同意,可分期缴纳。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执行审计处罚决定。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若对审计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

8、的15日内,向总行审计委员会申请复议,总行审计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请复议报告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特殊情况除外)。复议期间仍按原审计处罚决定执行。第三章违规行为内容及处罚第十九条对开户及科目设置中的违规行为的处罚(一)对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户管理办法》规定为企业开立账户、办理业务等行为的,责令限期纠正,对责任人处以500元的罚款;(二)为一般存款户(非结算户)或违反账户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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