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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指南编号:010008500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服务指南(试行)发布日期:2017-09-01实施日期:2017-10-09发布机构:重庆市璧山区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服务指南(试行)一、适用范围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有新建、扩建、改建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十九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2、三)《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11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四、受理机构重庆市璧山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五、决定机构重庆市璧山区环境保护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一)拟建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规定;(二)项目已获得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对所在地区环境质量无重大不良影响,无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三)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和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四)拟建项目符合《重庆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八、禁止

3、性要求(一)项目建成后可能产生严重环境污染或者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无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的;(二)项目所涉及的有关区域无相应环境容量且无相应的重点污染物削减措施,或者拟建项目可能导致所涉及的有关区域的环境质量不能达到规定标准且无相应改善措施的;(三)项目未取得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四)对项目产生的特征污染物无有效防治技术的;(五)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和生产规模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淘汰的;(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属于淘汰类的项目;(七)《重庆市产业投资禁投清单》中的项目。九、申请材料

4、目录(一)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纸质件一份及电子件);(二)环境影响报告表文本(纸质件一份及电子件);(三)专家审查意见(纸质件一份及电子件);(四)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电子件);(五)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版(纸质件一份及电子件);(六)建设单位公示确认函(纸质件一份及电子件)。(以上资料电子件用光盘拷贝)十、申请接收接收地点:重庆市璧山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联系电话:023-41420792十一、办理基本流程(一)申请建设单位到区环保局审批管理科申请,提交申请资料。(二)受理审批管理

5、科人员对申请资料初步审查,资料齐全的受理该项目,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受理环评文件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三)审查审批管理科人员对申请资料、符合条件进行审查,通过的拟出环评批准书初稿。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拟审批决定公示5个工作日。(四)审核审批管理科科长对申请资料、符合条件及拟定的环评批准书进行审核。(五)决定分管领导审批,出具《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六)发文通知建设单位在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领取《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

6、准书》。十二、办理方式窗口办理。十三、办结时限法定时限:30日。承诺时限:9个工作日。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五、审批结果《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十六、结果送达决定之日起1日内颁发,现场领取。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一)行政相对人权利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2.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3.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

7、的决定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4.当事人对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其行政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检举;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行政相对人义务1.相对人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2.相对人应严格依照规定提供申报材料,并确保提供材料合法真实准确;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十八、咨询途径重庆市璧山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咨询电话:023-41420792十九、监督投诉渠道重

8、庆市璧山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督查科监督电话:023-41419355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办公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沿河西路南段78号锦城天秀3-2环保局窗口;办公时间: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交通方式:可乘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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