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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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指南编号:事项基本编码: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服务指南(完整版)发布日期:实施日期: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发布15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服务指南规定了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建设单位。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三

2、)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四、受理机构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五、决定机构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并公示后,向重庆市环保局提交《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版)》中规定由市环保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15八、禁止性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

3、,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四)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

4、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七)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九)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的。九、申请材料目录申请审批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提交下列材料。1.《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2份

5、(附电子版);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1份(附电子版);若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的,还需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公示版1份(附PDF版),公示版删除内容说明报告(附电子版);3.《建设项目噪声、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1份(附电子版)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信息公开相关证明材料1份(附电子版);十、申请接收15联系人:杨中慧、段诗韵;联系电话:023-89188831,023-89188832;传真电话:023-89188830。十一、办理基本流程1.申请。建设单位将申请材

6、料提交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接件大厅。2.受理。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5)申请事项属于本部

7、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单》。3.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前,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示审查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基本信息,并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重点审查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按环评落实情况、治理措施及效果、结论的科学性等。4.决定。(1)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重庆市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2)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5.送

8、达审批结果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接件大厅通知申请人签收并在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官方网站上公布。15十二、办理方式窗口办理。十三、办结时限法定时限:无。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对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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