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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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属性王月华作者简介:王月华(1989—),汉族,安庆岳西人,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2012级民商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46)内容摘要:我国现行立法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规定形成了“三级所有”的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村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形式,但关于“农民集体”概念不明确、含糊不清,造成了主体的虚位性。学术界对此展开了深刻细致的探讨,形成了各种观点,但均有不合理的因素,难以与我国的实际相符合。民事权利主体可以划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2、的主体的法律属性应为法人。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法人属性中国的改革从农村开始,经过了30多年的发展,确立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形式的土地使用制度,推动了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但是,我国现有法律规范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规定为“农民集体”,而对于这样一个概念没有明确的界定,导致了所有权主体的不确定性、虚位性。在进一步促进农村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进一步阐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属性。笔者将结合我国现有的立法规定和学理探讨,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属性给予准确的界定,以求请教于大方。一、现行立法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

3、体的规定要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属性,必须了解立法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有关规定,这是对其主体属性进行界定的逻辑前提和基础。依据民事权利的法理论述,权利主体是权利的享有者和实施者,是取得权利的前提和关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享有者,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能够得以实现的关键。参见庞锋:《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构建》,《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第53—56页。《宪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1986年施

4、行的《民法通则》第74条第2款将《宪法》中的“集体所有”具体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2004年的《土地管理法》第10条进一步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200

5、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作为确定物权种类的基本法律,在其第6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从上述的法律规定,集体被界定为乡(镇)、村和村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三级,从而集体土地所有权也被分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村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三种,即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三级所有”体制。上述主体的关系如下表所示:土地

6、主体非主体农民集体土地村民委员会农民集体村民小组村内两个以上集体土地村小组农民集体村民委员会乡镇农民集体土地乡(镇)农民集体乡(镇)政府从上表可以看出,各级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都有“农民集体”的概念,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和判断“农民集体”是一个至今未能解决的难题。首先,我国现行法律虽然多处使用了“农民集体”这一概念,但并没有对该概念的内涵做出明确的界定,因而人们很难确定“农民集体”这一概念,到底是指一种农民的“组织”,还是仅指由许多农民个体构成的“集合”,在司法过程中就会难以把握。其次,“集体”没有具体的指称对象,如上所述我国集体土地主体为“三级所有

7、”,并没有确认农村土地到底应归哪一个农民经济组织所有,也就是说,“集体”一词事实上缺乏具体的指称对象,是模糊不清的。参见王洪友,邹丽萍:《论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主体虚位性》,《经济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1期,第24—26页。由于“集体”作为法律术语的不准确性,故“农民集体”也不是一个内涵却确定的法律术语。而法律术语应该最准确地表达法律思想,如果没有法律术语,没有涵义明确的法律词汇,就不可能准确地把法律思想表达出来。参见吴大英,任允正,李林:《比较立法制度》,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707—708页,转引自陈小君等著:《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现实考察与研

8、究——中国十省调研报告书》,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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