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考试重点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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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法的概念:法学: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它具有鲜明的科学性,阶级性和实践性。二、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概说法这种社会现象出现之后,人们对它的本质提出了不同的见解。依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法是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实行阶级专政的工具。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这种观点,我们可以做以下理解;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因为只有在经济上占据统治地位的阶级才有可能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获得全社会普遍遵守的效力。2,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统治阶级意志可以以多种形式表现出来,而

2、法所体现的不是统治阶级的一般意志,而是由统治阶级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它具有不可随意变更性。3,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它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规范性和科学性的统一,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阶级性和党性的统一,自愿性和强制性的统一。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理解1,我国社会主义法首先体现了我国工人阶级的意志2,我国社会主义法体现了农民阶级的意志3,我国社会主义法体现了广大知识分子的意志4,我国社

3、会主义法体现了广大个体劳动者、私营经济经营者的意志5,我国社会主义法体现了广大爱国者的意志和利益三.法的基本特征:⑴,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的行为规范;⑶,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⑷,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四、法的渊源:简述我国法的主要渊源,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来源。即法由何种国家机关所制定,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具有何种法律效力。2,我国法的主要渊源我国现阶段法的渊源主要表现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及单行法规,

4、特别行政区域法,国际条约。3,法的其他渊源形式这主要包括;习惯,宗教教规,判例,政策等五、法的效力:及分别含义一,法的效力的概念法的效力是指法的生效范围。即法律对何人,何地,何时有效。法的效力范围就是指法对人的效力,法的空间效力以及法的时间效力。二,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对何人适用。法对人的效力原则主要有;第一,属地主义,这是一个古老的原则。第二,属人主义,这是近代产生的一个原则。第三,保护主义,这一原则在极少数国家中使用。第四,折衷主义,这是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的原则,我国也采纳这一原则。我国法律对人

5、的效力原则具体又分为对我国公民的效力及对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双重国籍人的效力几种情形。三,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在那些地域范围内有效。它包括一国的领地,领空,领海以及经济毗领区,行驶在国际航道上的本国船只,国际航线上的本国航行器等。我国法的空间效力原则一般采取国旗原则。我国法律的空间效力可分为一般空间效力和特定空间效力。四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是否有效。1,法律生效第一,默示生效。这种情况是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生效的时间,其生效时间自法颁布之日起生效。第

6、二,明示生效。这种情况是指法明确规定了生效时间,其生效时间与法律颁布之日相同。第三,期限生效。这是法生效的常见形式。第四,附条件生效。这种情况是法的生效在具备一定的条件后再行生效。第五,试行生效。这种情况是在法试行一段时间后再行生效。第六,送达生效。这种情况并不多见。2,法终止效力法终止效力的方式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默示的方式,一是明示的方式。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第一,有的法律因其历史任务的完成而终止效力。第二,由于新的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原来同名的法律自动终止效力。第三,有的法律用明文的形式宣布原来的法律终止效力

7、。第四,国家专门颁布法律,宣布有的法律终止效力。第五,有的法律因其期限已满而自动失效。3,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又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有效。如果有效则说明法有溯及力,无效则说明法无溯及力。目前各国有关法的溯及力原则主要有;第一,从新原则。这一原则说明新法有溯及力。第二,从旧原则。这一原则说明新法无溯及力。第三,从轻原则。这一原则不涉及法的溯及力。第四,从新兼从轻原则。这一原则说明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更轻时依旧法。第五,从旧兼从轻原则。这一原则说明新法原则上没有溯

8、及力,但新法更轻时依新法。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也采取这一原则。六.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法的规则也被人称为法律规范,它是构成法的主干部分,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体规定人们之间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后果的行为规则。法律原则是指决定法的内容和性质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及指导思想区别: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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