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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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沁县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运行流程图项目单位申请提出申请材料是否通过出具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通知申请人办结补充资料初审一次性书面告知是否通过`否否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是受理复审整改否否不予审批,并书面说明理由自受理之日始,环评报告书60个工作日,环评报告表30个工作日,登记表15个工作日是主办机构:沁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股监督主体:沁县环境保护局监督电话:0355-7023402-17-沁县环境保护局大气、水体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运行流程图排污企业申请企业网上登录《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申请补充资料初审一次性告知是否通过

2、否否`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是受理企业向政务大厅窗口提交申请及相关书面材料审核(15个工作日)整改是否通过否否是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办理排污许可证办结主办机构:沁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股监督主体:沁县环境保护局监督电话:0355-7023402-17-沁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职权运行流程图(按日连续处罚)环保部门发现违法排污行为调查取证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依法进行经济处罚`下达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查拒不改正的,进行按日连续处罚,并重新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已改正或已经停产、停业、关闭的,不启动按日连续处罚再次复查拒

3、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进行已整改后又违法的,按日计罚周期重新计算主办机构:沁县环境保护局法制股、相关职能股室监督主体:沁县环境保护局监督电话:0355-7023402-17-沁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项类职权运行流程图(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罚)受理(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立案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不属于环保部门管辖,依法应当移送的,经局领导批准后依法移送是否立案否是立案(符合条件的,7日内予以立案)紧急情况可以先予调查,调查完毕后7日内予以立案`调查取证,并提出调查终结案件审查部门审核,后报局务会审议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是否做出限

4、产、停产处罚否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不属于环保部门管辖,依法应当移送的,经局领导批准后依法移送是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不符合立案条件或违法行为轻微不需要处罚的撤销案件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核实(组织听证),案件审查部门提出意见,报局务会议审议是否采纳是否做出停产或限产的整改方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并公示环保部门后督查实施整改完成后报环评部门备案,解除处罚主办机构:沁县环境保护局法制股、相关职能股室监督主体:沁县环境保护局监督电话:0355-7023402-17-沁县环境保护局行

5、政处罚事项类职权运行流程图(一般行政处罚)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立案审查不属于环保部门管辖,依法应当移送其他部门的,经局领导批准后依法移送其他部门是否立案否是在7日内予以立案紧急情况,对违法行为先予调查取证,完毕后7日内予以立案`调查取证,并提出调查终结案件审查部门审核后报案件审查小组研究;对于案情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审查部门审核后报局务会集体研究。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并

6、于3日内报所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不符合立案条件或违法行为轻微不需要处罚的撤销案件不属于环保部门管辖,依法应当移送的,经局领导批准后依法移送是否处罚否是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不符合立案条件或违法行为轻微不需要处罚的撤销案件否组织听证,案件审查部门提出意见,报局务会议审议是否采纳是依法从轻或减轻否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主办机构:沁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监督主体:沁县环境保护局监督电话:0355-7023402-17-沁县环境保护局对造成

7、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设施和设备进行查封、扣押运行流程图立案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取证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书面报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情重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当场清点并制作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采用粘贴封条等方式实施查封扣押至少2行政执法人员组织实施,通知排污者或者受委托人到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当场告知实施查封、扣押的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排污者提出解除查封、扣押申请事实、理由或证据是否成立组织核查

8、并作出解除的决定否撤销或解除查封、扣押结案归档主办机构:沁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监督主体:沁县环境保护局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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