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100篇之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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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四联,连同运抵货物或经营项目,一并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销售地税务机关对其运抵的货物应对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载明的起运货进行查验、核对。纳税人在批准有效期结束后,应向销售地税务机关进行报告。销售地税务机关查明销售情况后,填明销售经营情况的有关栏次,并将报验联留存。办事处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按月向销售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最后由办事处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是办事处作为常设分支机构向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被认定为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在经营地申请领购发票,在经营地申报纳税,销售收入全额计缴总机构。三是办事处作为独立核算机构,在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主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独立处理全部涉税及有关经济事宜。  某经营原油及油品的销售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8年1月~6月该公司在某省菜市设置了临时性办事处。该办事处在1998年1月~1998年6月接到总公司拨来货物500吨,取得销售收入200万元,拨入价为160万元,在经营地就地采购原油1万吨,购进

4、价为900万元,取得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1月~6月盈利100万元(注:总公司1997年度会计核算亏损200万元;上述进价及销售收入均为不含税价格)。该办事处1998年1月~6月收入按上述3种涉税处理方法,纳税额度分别如下:  1.作为办事机构缴税  公司拨来货物有合法经营手续,应回总机构所在地纳税;办事处在经营地所采购的货物超出《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的范围,应在经营地纳税。分别计算公式如下:  (200万元-160万元)×17%=6.8万元(回机构所在地缴纳)  1000万元×6%=60万元(在经营地缴纳)  共计

5、缴纳增值税66.8万元。  2.按分支机构缴税  [(1000万元-900万元)+(200万元-160万元)]×17%=23.8万元(在经营地纳税)  100万元利润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可弥补总公司上一年度亏损。  3.按独立核算企业缴税  增值税[(1000万元-900万元)+(200万元-160万元)]×17%=23.8万元  所得税100万元×33%=33万元  由此可以看出上述3种处理方法纳税额完全不同,第二种方法是最好的。92、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改变贸易方式的筹划     一般说来,对于

6、外贸出口企业,在加工复出口货物耗用的国产料件少且货物的退税率小于征税率的情况下,应选择来料加工方式。来料加工业务免征增值税,而进料加工虽可办理增值税退税,因退税率低于征税率,其增值税差额要计入出口货物成本。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进料加工方式业务成本较大;反之,当料件加工使用的国产料件较多时,因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可办理出口退税,虽然仍因退税率低于征税率而增加了出口货物成本,但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相比,当耗用的国产料件数额增加到一定程度时,进料的业务成本会等于甚至小于来料的业务成本。因为,在来料加工方式下,耗用的国产料件越多,

7、因其不能办理退税,会存在出口成本随着国产料件数量的增加而增大的现象。同样,对于生产企业,若开展国外料件加工复出口业务,如上分析,在出口货物用的国产料件少的情况下,应选择来料加工方式;反之,则应选择进料加工贸易方式。  例1:某出口型生产企业采用进料加工方式为国外A公司加工化工产品一批,进口保税料件价值1000万元,加工完成后返销A公司售价1800万元,为加工该批产品耗用辅料、备品备件、动能费等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该化工产品征税率1 7%,退税率13%。  出口退税=进项税额-(出口销售额-保税进口材料)×(17%-13

8、%)          =20-(1800-1000)×4%=-12万元  即该企业应纳税额12万元。  建议:该企业改为来料加工方式,由于来料加工方式实行免税(不征税也不退税),则比进料加工方式少纳税12万元。  上例中销售价格如果改为13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按进料加工方式:出口退税=进项税额-(出口销售额-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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