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编号26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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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指南编号:2601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18年9月实施日期:2018年9月发布机构:长春海关15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十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口《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产品目录》内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的备案工作,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四、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

2、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五、申请条件:15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

3、要求。六、禁止性要求:对于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不予许可。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以下相关文件、证明性材料,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首次申请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首次申请);(二)延续申请。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延续备案);(三)变更申请。1.变更申请;2.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变更项目的生产工艺说明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地址搬迁、新建或者改建生产车间以及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更等情况的,应当在变

4、更前向主管海关报告,并重新办理备案。(四)注销申请1.注销申请。八、办理流程:(一)许可的申请、受理、核查、决定。15 1.申请人向主管海关递交材料。主管海关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主管海关应当在受理备案申请后,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出具专家评审报告,并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3.准予备案的,向企业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一)许可的延续。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

5、人向原发证海关书面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海关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二)许可的变更。申请人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海关递交申请材料,原发证海关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变更申请材料齐全、说明材料真实有效的,准予变更。(三)许可的注销。申请人需要注销《备案证明》的,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后,办理注销手续。九、办结时限:主管海关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十、收费标准:不收费。十一、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总署文件。15十二、受理机构:主管海关。十三、决定机构:主管海关。十四、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6、。十五、申请接收:详见长春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十六、办理方式:海关行政审批办理一个窗口现场办理/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http://pre.chinaport.gov.cn/car)。十七、结果送达:准予备案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十八、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信息公开”栏查询“海关法规、最新署令及最新公告”(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59/)十九、咨询途径:详见长春海

7、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二十、监督投诉渠道:详见长春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二十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详见长春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二十二、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详见长春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或通过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查询(网址:http://pre.chinaport.gov.cn/car)。15附件: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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