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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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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讨荀子“隆礼重法”思想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荀子“隆礼重法”思想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荀子“隆礼重法”思想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荀子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子的这种思想明显的进步与孔子的“以世举贤”和法家的“以族论罪”。 三、隆礼重法思想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荀子是第一个将儒法合流的思想家,他一方面继承、发展和改造了儒家的“礼治”思想,另一方面又发展和修正了法家的“法治”思想,使两种本来处于对立状态的观点在更高理论层次上得到融合,形成了隆礼重法的思想。摘要:基于时代的要求,荀子在继承了儒家学说的基础上,又吸收了
2、各家的长处加以综合整治,特别吸收了法家的长处,首次将儒家和法家融合在一起,建立起了自己的思想体系。创造性的提出了隆礼重法的思想,不但给儒家学说增添了新的生命活力,而且也给汉代以后“独尊儒术”奠定了基础。并且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关键词:隆礼重法;基础;内容;影响 荀子,名况,字卿,赵国郇人,是战国末期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教育家,是儒家学说的代表人物之一。由于时代要求不同,荀子的思想学说与孔子、孟子等先秦诸子有所差别,他在继承了儒家学说的基础上,又吸收了各家的长处加以综合整治,特别是吸收了法家的长处,将儒家和法家的思想融合在一起,建立起了自己的思想
3、体系。 一、隆礼重法思想的提出 (一)“明于天人之分” 荀子反对君权天授和国家的兴衰荣辱都取决于天命的神秘主义观点。他认为自然界的变化有其自身的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自然界万物的变化是自然而然的,而不是由上天等来主宰掌握的,一个国家的兴衰荣辱取决于这个国家的政治的好坏,与天无关。所以荀子主张“明于天人之分”,而不是把一切都依赖于天命。 (二)性荀子“隆礼重法”思想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由.收集,如需论文可联系我们.恶论 荀子针对孟子的性善论和天赋道德观提出了性恶论,荀子认为,每个人都有好利恶害的自然属性,而礼仪道德都是后天的。因而,“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
4、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所以转变人们本来的恶性,就必须在后天通过教育、教化等途径,使人改恶从善。而转变人的性本恶,德治是基础,法治是对德治的辅助和巩固,只有将德治的礼与法治的法相结合才能真正的转变性本恶。 正是因为国家的发展不是靠天来支配的,人的本性又是恶的,所以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很容易因为要获利而产生矛盾,这必定会影响到一个社会、国家的发展,为了使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矛盾不再激化,这就需要将礼仪和法相结合,提出了隆礼重法的思想。 二、隆礼重法思想的内容 隆礼重法的理论,是荀子思想的一大特色。荀子是这么概括隆礼重法思想的:“故古者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
5、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势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 (一)隆礼 对于什么是礼,荀子认为:“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儒家学说中的礼既是政治法律制度,同时又是社会等级制度、行为规范和道德规范,礼是制定法律的依据,也是约束人们的最有力的工具。 在荀子之前,“礼”在广义上是西周以来维护贵族宗法等级制度的各种典章制度和调整贵族内部关系的各种行为规范,它是宗法制和等级制相结合的产物。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出现,荀子为了适应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将儒家原来所维护的周礼改造为维护封建官僚等级制度的新礼。荀子对礼的改
6、造表现为对世袭制的取消,使新兴的地主阶级有机会入仕做官参与政治,转变过去任人唯亲的旧礼,改造为尚贤使能的新礼。 (二)重法 与孔子、孟子不同的是荀子在隆礼的同时对法律也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孔子忽视法律的作用,在礼与法的关系中强调礼治,在德与法的关系中强调德治。而荀子认为礼与法是相辅相成、互不可缺的。 1.明确提出了法义、法数和类三个重要的法学概念 荀子认为,如果只看到法律条文规定而不理解其精神实质,那么只能尽到法令规定的职责,在遇到法令规定之外的理由时就会束手无策。因此,运用法令不仅要了解法数,更要理解法义。荀子还指出,由于社会是不断变化的,法令在很多时候是滞后于社会
7、的发展的,这就出现了法律空白,所以需要“类”即案例类推作为法律的补充。把案例与法令、法学原理相结合,始见于荀子,这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巨大贡献。 2.提出了一系列立法、司法原则 (1)信赏必罚 因为荀子认为“性本恶”,他认为人的本性就是恶的,是对利益的追求,所以应该“勉之以庆赏,惩治以刑罚”。他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以后类似的犯罪发生,惩罚罪恶,所以严格的执行法令,做到有令必行,有罪必罚。这样才能对犯罪起到震慑作用,预防犯罪。 (2)罪刑相称 荀子认为爵位和德行、官职和才能、赏赐与功劳、刑罚与罪恶之间是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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