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销经营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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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促销经营的纳税筹划录入时间:2005-8-25  浏览次数:247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市场逐渐由卖方市场过度到买方市场,产品出现极大的过剩,竞争也变得更加激烈,一分利已成为众多厂家、商家的经营口号。而对直接面对广大消费者的流通企业来说,无时无刻不在想方设法吸引消费者的眼光,频频推出花样繁多的促销方式来吸引消费者,如折扣销售、折让销售、打折销售、返还现金、赠送购物券等。下面比较一下几种基本的促销方式。   (一)折扣销售、现金折扣与折让销售的比较   1.折扣销售。折扣销售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流通企业常用的促销手段之一,是指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批量大或批次多,以及

2、防止产品积压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计征增值税时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案例1] 某商业批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给某客户一批货物,增值税税率17%,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给予销售折扣5%,且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这批货物购进成本为80万元。   购货方须支付款项=95×(1+17%)=111.15(万元)   批发企业应缴纳增值税额=95×17%-80×17%=2.55(万元)  

3、 批发企业毛利润=95-80=15(万元)   2.现金折扣。现金折扣是指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由于现金折扣发生于销售货物之后,此时销售标志已经确定,因此税法规定现金的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也就是说增值税必须按销售标志确定的销售额计税。   上例中设该批发企业销售货物时提供现金折扣,客户10天内付款,享受5%的折扣,假定其他条件不变,则   批发企业应缴纳增值税额=100×17%-80×17%=3.4(万元)   购货方应付款=(100-100×5%)+100×17%=112(万元)   批发企业毛利润=100-100

4、×5%-80=15(万元)   3.折让销售。折让销售是货物销售后,由于品种、质量等原因,销售方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一般纳税人因销售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具体执行时,须要求购买方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索取折让证明单,销售方以此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再如例1,设商品批发企业将价格100万(不含税)的货物售出后,对方发现有质量问题,该企业决定给予5%的折让,购买方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索取折让证明单后,该批发企业按销售额的5%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假定其他条件不变,则   购货方应付款=(100-5)

5、×(1+17%)=111.15(万元)   该企业应缴增值税额=(100×17%-5×17%)-80×17%=2.55(万元)   批发企业毛利率=(100—5)-80=15(万元)   以上三种方案,批发企业利润额都一样,但现金折扣销售方式缴纳增值税额较多,同时购货方付款金额也最多。其原因在于,现金折扣虽然可以减少销售净额,但不能减少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易向前转嫁给消费者,因而消费者承担了增值税负担,所以,比较三种方案,折扣销售与折让销售效果一样,而现金折扣由于没有减少消费者的增值税负担,因而让利效果较差。   (二)打折销售、送购物券销售、购物返现金、加量不加价销售的比较   对于商业零

6、售企业目前促销商品常采用的打折销售、送购物券销售、返还现金销售、加量不加价销售等让利形式来说,每种形式的特点、收效可以说各有千秋,其税收负担也不完全一样。下面对这些方式的涉税问题进行一下比较。   [案例] 某商场每销售100元(含税价,下同)的商品其成本为?0元(含税),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而采用以下四种形式:   (1)商品8折销售;   (2)购物满100元,赠送20元购物券,可在商场购物;   (3)购物满100元,返还现金20元;   (4)购物满100元,可再选20元商品,销售价格不变,仍为100元。   假定企业销售100元的商品,在这四种

7、方式下其纳税情况和利润情况如下(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少,因此计算时不予考虑,同时不考虑其他经营费用以便简化计算):   (1)打折销售。这种方式下,企业销售价格100元的商品,只收取售价80元,这项销售行为,成本为70元,销售收入80元。   应纳增值税额=80/(1+17%)-70/(1+17%)×17%=1.45(元)   销售毛利润=80/(1+17%)-70/(1+17%)=8.55(元)   应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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