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见义不为的道德尴尬与法律规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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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见义不为的道德尴尬与法律规制的见义不为的道德尴尬与法律规制的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见义不为的道德尴尬与法律规制的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不为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简介:钮佳豪,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2010级法学专业;杨正邦,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2010级法学专业。  1009-0592(2013)05-023-04  见义勇为,惩恶扬善是中华民的传统美德,然而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诸多社会矛盾愈发凸显。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明哲保身的处事理念业已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座右铭。面对与疯狂的歹徒搏斗而身受摘要见义勇为自古就为道德和法律所倡导,但如今,这一传

2、统美德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见义不为现象的发生有其理由。见义不为是否入法也值得商榷。见义勇为行为在民法上虽然具有无因管理的属性,但仅用无因管理制度规制见义勇为是不完全恰当的。本文在对道德和法律存在的灰色地带研究的基础上,结合行政法、民法以及道德和法律的互补,提出对见义不为相应的解决策略,希望可以为今后的相关立法与司法解释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见义不为道德尴尬法律规制诬陷立法意见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立项课题论文(项目编号:2012026)。指导老师:余晓明、徐亚龙。  简介:钮佳豪,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2010级法学专业;杨正邦,江苏警

3、官学院法律系2010级法学专业。  1009-0592(2013)05-023-04  见义勇为,惩恶扬善是中华民的传统美德,然而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诸多社会矛盾愈发凸显。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明哲保身的处事理念业已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座右铭。面对与疯狂的歹徒搏斗而身受重伤的北京34岁袁时光,当一名沉默和旁观的看客却成了人们的第一选择。见死不救,人情淡漠的事件不断触碰着民众日愈敏感的神经。  屡见媒体的见义不为事件已成当前的一个热门话题,引发着关于道德法律化的深思。由于部分见义不为,临危不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舆论反应强烈,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郑毅博士在《吐蕃“见死不救制

4、度”立法经验的借鉴与启迪》中,对三名大学生因在长江中奋勇营救落水者,却终因附近渔船见死不救而殒命的事件进行剖析,试图借鉴吐蕃立法经验,探寻解决见义不为丑陋现象的途径;王泽应、邓子纲在《见义不为现象的成因与矫治》一文中,通过对甘肃某女教师被丈夫连砍78刀却无人施救事件,主张从法律和道德角度双管齐下解决见义不为现象;学者韩涛在《倡议刑法增设见义不为罪》中则明确倡议将见义不为入刑。  见义不为所引发的道德尴尬究竟能否于法律层面得到释解与规制,核心在于揭示引发见义不为现象的社会深层理由,以及这些理由与相关法律之间的内在法理关联。笔者试图从见义不为的道德尴尬和法律规制角度,通过研究见

5、义不为引发道德尴尬的表象,对见义不为能否入法及不同情境下见义不为现象的法律规制作相关法理深思,并结合道德与法律的互动作用进行相关法律适用探索,提出规制见义不为行为的立法意见,以供立法参考。  一、见义不为的道德尴尬  (一)关于“见义不为”的定义  所谓“见义不为”,《辞海》没有明确解释,其人所共知的相对概念——见义勇为,《辞海》解释为:“看到合乎正义的事,便勇敢地去做”。①现有的关于保护见义勇为行为的地策略规对此概念表述不一,有的将其界定为“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②有的将其规定为

6、“指不负特定职责的公民,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利益,置个人的安危于不顾,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③或规定“协助司法机关和保卫部门抓违法犯罪分子的行为;检举、揭并发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的罪证,协助司法机关破获重大犯罪案件的行为”属见义勇为。④  综上,根据《辞海》及相关概念表述,“见义勇为”似可定义为:指除法律规定的特定义务或约定以外的行为人负担一定风险,采取措施帮助处在危险状态中的公益或者人身或财产安全的私益摆脱困境的行为。如此,与之相对的“见义不为”也就可以作相反定义,即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人,在公益或者人身或财产安全的私益面对危险情况下

7、,虽有条件施以援助,却畏惧退缩,而致危险扩大,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不作为行为。  (二)见义不为及其道德尴尬的理由分析  见义勇为是一种道德行为。面对“义”或“不义”之事,就有“勇为”与“不勇为”的理由。从道德上讲,见义勇为是要求看到正义的事就勇敢地去做,“义”为基础,“勇”为“义”的保障。孔子曰:“见义不为,无勇也”。《宋史·欧阳修传》载:“天资刚劲,见义勇为,虽机阱在前,触发之,不顾,放逐流离,至于再三,气自若也”。⑤《管晏列传》中的“方晏子伏庄公尸哭之,成礼然后去,岂所谓见义不为无勇者邪?”用“岂……邪”句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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