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交养老保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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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补交养老保险的规定---12008-07-2113:37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仲裁和法院判决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通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冀劳社办[2008]24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近来不少部门和单位来函来电,请示关于经劳动仲裁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后的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新的养老费补缴办法未明确前,凡经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补缴当事人养老保险费的,省以及各市(区)、县(市)社会保险机构以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为依据,予以办理补缴手续。二○○八年二

2、月四日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石劳社〔2008〕123号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现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8〕2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具体操作问题的函》(冀劳社办字〔2008〕1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破产企业职工从法院宣布破产至破产终结期间,破产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要求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按中断缴费人员补缴规定补缴

3、。二、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经法院判决或劳动争议仲裁裁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按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补缴,并严格核实职工身份、工作履历和原始工资发放表等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资料。补缴后,办理退休和计发待遇按冀劳社〔2006〕67号第十条有关规定办理。三、整体未参保单位参保补缴时,其已办理退休手续由单位按月负担其养老金的人员不再补缴,按原享受单位核定的养老金标准直接纳入统筹范围。纳入统筹后参与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以前不补调。纳入统筹时一是要认真核实原企业职工身份;二是要核查其退休以后按月发放退休费的相关资料。非由单位按月发放养老金的,不纳入统筹范围。四、在审

4、查补缴资料时,2005年底以前职工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对当时未鉴证的,要认真审查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和合法性和真实性,但不再重新履行鉴证手续。五、在补缴工作中,当年欠费月数须一次性补完,不允许只对其中几个月补缴。六、补缴审批、备案时,县(市)区、市直单位各自汇总填写《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备案表》,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七、此文件有效期自2008年5月29日至2013年5月28日止。附件:1.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表(已参保人员)2.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表(未参保人员)3.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公示报告4.关于补

5、缴养老保险费政策宣传提纲河北省补交养老保险的规定---22008-07-2113:38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8]29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本级统筹单位:《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已成为签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件。随时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意识的增强,各地、各单位要求补缴以前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关于未参保的单位和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

6、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的,为未参保单位。(一)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二)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间最早不早于19

7、95年1月。按本文规定参保补缴后,其已办理退休手续由单位负担其养老保险费用的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统筹。整体参保的单位补缴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逐一核实职工身份、工作履历和原始工资发放表。职工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必须经过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对于符合条件的职工应在原单位公示后方可纳入补缴范围。(三)未全员参保续保和整体参保单位在进行社保登记后,可补缴至本文下发前,以后应按规定正常缴费。(四)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原始证明材料和原职工档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可

8、对原在企业工作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进行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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