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在民法典中体系安排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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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权在民法典中体系安排之我见人身权在民法典中体系安排之我见 摘要:近几十年来,法学研究领域最大成就即是对人自身重新重视起来。随着新闻媒体的报道,各种名目的人身权充斥报端。相比物权、债权人身权理论更显得混杂与凌乱,依照潘德克顿体系对人身权重新梳理就有了重要意义。  关键词:人身权民法典体系潘德克顿体系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与原本内在化的权利出现了可以分离的趋势。原本规定于宪法中的人的基本权利,实有纳入民法的必要。多数学者认为,人身权法应充分体现对人的尊重及对人格尊严和人身利益的保护。并且在立法上应延续和发扬德国民法的科学性,使整部法典的篇章结构构

2、成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本人认为应将人身权分开,将人格权单独成编,将身份权归入亲属编之中。  一、人身权内涵辨析  1、人格权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须具备的固有权利。人格在近代《法国民法典》被赋予了所有的人,人格权利在此时受到了重视。传统大陆法系法学理论认为民法典是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划分标准而制定的。其以各法律关系中抽离出的共同要素作为总论,各法律关系如债权、物权自然成为分论。人身利益作为人的内在属性是维持主体存在所不可或缺的基础条件。而权利属于客体范畴,人身利益不能成为客体。法典遵循康德和萨维尼的信念,该信念

3、反对以物权方式构架此种人格权,因为这样的话,人就是自己的所有权人,并且这与自我决定存在结构上的矛盾。①  但经过一百年,人格要素与人作为主体的可分离性已经显现。面对新情况,光有一个个侵犯人身权的判例已难以应付迅速发展、关系复杂的人身权问题。另一方面,法学理论上,人格要素与人格存在区别的理论被提了出来。这种原则(人格权利与人不可分离)立场在今天被视为僵化,商业利益被唯心主义地降为第二等级,且没有考虑到人格的复杂现象。现在该复杂现象恰恰被视为人格的同一性和自治理念的转化,被视为个别性与自我决定权的展开。该展开将自我推向市场,就如同其他经济交易的标的,该复

4、杂现象也被视为准物权的、绝对作用的法律地位。所有人的有体的和无体的部分都可以量化为货币价值的物每个人可以在法律上相互对立,将自己视为物、对象、商品,视为精神的客体,该客体同样具有其价值并脱离情感。②人格单独成编并不影响法律行为作为总论的地位,其只是对已有潘德克顿体系的补充和完善,并未打乱原体系,亲属编的情形即与此类似。最后,单独成编将为人格权将来的演进发展预留更大的空间。  2、身份权  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在亲属关系以及其他非亲属的社会团体中所处的稳定地位及由该地位所产生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身份权随着人格独立平等运动,加上社会结构的巨

5、大变化而没落。可以认为现在稳定的身份关系只存在于家事领域,因为家庭的天然伦理性无法被契约取代。故而把身份权放入亲属编,这样更具有系统性和逻辑性。  二、人身权在民法典中体系安排  人格法既然单独的设为一编,其内部逻辑体系也需要进行系统的整理。诚然在《民法通则》和之后的一系列司法解释中已将具体的人格权划分出许多种类,如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可是仔细推敲,其中并没有形成逻辑体系,出现各权利间界定模糊甚至相互冲突的情况。且因无规定,实务里常根据个案创造新的某某权名词,这些名词往往无概括性,只能针对个案适用,使得人格权种类混乱缺乏系统性。  人格权编中总

6、括性规定放在开头,编头对人格权做出概括性规定。首先应规定概括的人格权,即理论界所说的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等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个人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的抽象概括性具有三大优点:一是解释功能。作为标准,具体人格权的解释应不悖离一般人格权。二是创造功能。一般人格权可以作为具体人格权的孵化器,为新的人格权演变生成预留空间。三是补充功能。作用同于兜底条款,是立法技术上的考量,来弥补已有立法的不足。对于一般人格权应强调人格在精神领域的重要性:即侵犯人格权必然造成精神损害。接下来应将法

7、人单列,指出其人格权保护同于自然人。第三规定非主体人格利益的保护,把胎儿和死者的人格利益纳入进来,对其人格利益可以概括的规定。因为二者遇到的侵犯其人格权的种类较单一,没有具体列举的必要。这样既解决了胎儿和死者人格权利不易叙述的问题,又与权利主体的人格权相区别。最后,总述部分对人身权行使做原则性限制,如不妨害他人、不违反公序良俗等。有学者提议把主体写入总述部分,本人认为没有必要。  本人认为可以按人格存续安全、人格独立与人格尊严三个标准对现有权利进行重新整理。  第一,人格存续方面:将生命、健康、身体三权利划入此类,因为这些权利是人的生理基础,关系人格

8、是否能够存续。其中健康权与身体权二者有交叉部分。对身体完整的破坏绝大部分必损害健康,也造成健康权受损,而剩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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