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公共服务标准(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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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兴宁市公共服务标准(事项编码:)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兴宁市国土资源局2016-01-15发布2016-02-01实施一、受理范围1.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2.申请内容:依法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3.申请条件: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

2、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5)已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所在地进行公告;6)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二、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第十条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五条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三、实施机关本公共服务办理机关为:兴宁市国土资源局四、办理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办理:1)依法属于农民集体的集体土地所有权;2)申请人、委

3、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一致;3)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内容一致;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完备,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5)已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所在地进行公告,无争议。不符合上述办理条件之一的,不予办理。五、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表1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申请材料目录材料名称要求原件份数(份/套)复印件份数(份/套)纸质/电子版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真实合法有效由主办部门提供。10纸质申请

4、人身份证明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当选证书及其身份证明材料原件需现场核对1纸质委托办理的委托材料详见附件1。10纸质不动产首次登记询问笔录真实合法有效由主办部门提供。(现场询问)10纸质集体土地所有权来源材料真实合法有效。10纸质权籍调查表真实合法有效。10纸质宗地图真实合法有效。20纸质六、办理证件《不动产权证书》七、办理时限申请时限无受理时限即时受理时限说明自接到申请之日即时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法定办理时限说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

5、产登记手续。(不含公告期)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说明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期15个工作日)八、办理收费费用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不收费九、办理流程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及业务办理要求如下:申请→受理→权籍调查(公告)→审核→登簿、缮证→发证→归档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十、办理服务1.窗口办理地址窗口地址联系电话办公时间交通指引兴宁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0753-3238687工作日上午:08:30-11:45下午:02:30-05:45兴宁市曙光路,市会展中心对面。2.网上办理网址十一、咨询、投

6、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电话查询:0753-3238687网上查询: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电话:0753-3238587网址: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兴宁市人民政府、梅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诉讼:兴宁市人民法院十二、表单及文书图1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办理流程图申请人通过窗口现场提出申请补充材料当场核验材料不予受理,出具《不予登记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当场出具《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材料

7、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当场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回执》权籍调查、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所在地进行公告不予登记,出具《不予登记告知书》有争议落宗材料审查核定登记送达《不予登记告知书》准予登记不予登记登簿、缮证领证(短信即时通知或电话通知,电话通知时限1个工作日)附件1:委托办理的委托材料要求一.受托人代为申请: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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